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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宪 解决遗产赠与税课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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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二十九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第六二二号解释,大法官认为,财产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三年内,若将财产赠与给继承人、却未经税捐单位课赠与税,若被继承人身故后,税捐单位仍应从他的遗产中补课,而不是向继承人补课赠与税。

全案源起于魏姓男子1996年九月间死亡,子女申报遗产税时,被国税局发现1993年五月间,死者曾转移现金遗产给媳妇等人,却未缴赠与税,国税局因而向魏家子女等财产继承人补课赠与税,魏家子女不服,循序提出行政争讼,却连续遭驳回,官司败诉定谳,于是他们提出释宪。

大法官解释指出,最高行政法院是援用2003年九月十八日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认为税捐单位可向财产继承人补课赠与税,但这项见解已违反宪法第十九条及十五条的精神,也逾越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加继承人法律上所未规定的租税义务,因此认定法院判决援引的见解违宪,应在此次释宪公布日起,停止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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