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李老太为儿伸冤 腰被恶警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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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冯长乐采访报导)正躺在北京医院呻吟的李老太,想起被警察打断腰的恐怖经历,气就不打一处来。她说:“两个警察像装柴禾一样,把我往警车里强塞,致使我脊椎压缩性骨折,我是活生生的人,不是个物件,这些个警察真是丧天良没人性,我现在生不如死啊!”!

提起北京上访的李老太真是远近闻名。不仅访民、冤民认识她,就连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员、公安局、派出所警察听到李兰英三个字就发楚。7年来李老太风雨无阻为儿申冤,她维权和平上访足迹遍布各个信访角落,从没向高官弯腰低头过,原本硬朗的身子骨,腰被打断,想到今后也许将在病床上度过余生悲从中来。

(大纪元)


她对记者说:今年头过年的1月24号上午,当我再次踏进崇文区区政府大楼欲见区人大代表时,却被崇文公安分局警察强拉到户外,我看到门口有一辆警车,周围有6-7个警察,这时走过来一个便衣、一个警察,都是20-30来岁的,他们一句话不说,上来就公然对我这个年过7旬的老太太动武,他们对我拉、扯、拽、打、挝、抻,抱头抱脚,掐脖子拧腿,我拚命争脱,死也不上警车,两个警察费了好大气力,把我抬到警车门前,我奋力挣扎,我都到了垂死挣扎的地步了,他们把我脸朝下往警车门上摔,我趴在车子的台阶上,车上的警察使劲往上拖我,车下的警察使劲的揣我,当时我浑身巨痛,动弹不了。他们把我强行拉到体育馆路派出所,我下不了车,腰部巨痛,我明显感到我的腰出问题了,身子也不听使唤了。我说:你们把我送医院去,你们把我打伤了,送我到医院去。警察拒绝。

在派出所里我足足呆了4个小时,所长还想推卸责任,不承认我是被警察故意打伤的,还找我的孩子让他们接我回家,我坚持不送我到医院我就不回家,就在你们这里住下了,不给我看病,我就不离开派出所!我早上出来好好的,现在动换不了,不是你们干的,还有谁?!我要告你们非法抓人,故意伤人!我是一条老命了,你们看者办吧!

(大纪元)


无奈所长吩咐警察送我到北京医院做身体检查,结果医生诊断是“脊椎压缩性骨折”,要动大手术,手术费至少5万元。在我和子女的强烈要求下,派出所才出了5万元给医院,初八那天,我住进了北京医院。

现在我住上了医院,等待手术。这些天吃喝拉撒都在床上,身边离不开我的子女,他们来日夜轮流来照顾我。太麻烦我的孩子了。以后的日子我身体将是什么样,我不敢想,我不能连累我的孩子们。

李兰英表示:这些年上访,旧账没清算,又添新帐。他们太不把我们当人了,太没人性了。看看手术的情况吧,只要我还能站起来,还有口气,我跟他们没完没了!

(大纪元)


附:李兰英控诉书一封

舍老命为儿伸冤
——交通事故谁之过

我叫李兰英, 女 今年75岁,住北京市崇文区培新街东厅胡同13号。

我儿子被出租司机吕文钢醉酒超速开车撞死至今已六年多了,六年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违法作出的“责任认定”,却难以得到纠正。这究竟是为什么?有人说是公安局局长马振川从中捣鬼。六年来,公安局不准我们上访,警察违法看管我,还曾六次打伤我。我已是七十多岁的人了,公安局这样对待我,还算人吗?回想我儿子的残死,就止不住老泪纵横。

1999年2月24日下午4时许,刘海泽与同科干部周维民公干后返局,骑自行车正常行至青园路时,在距道路右侧的局机关不足100米处,被对面疾驶的出租汽车撞死。自行车被撞出18.3米,汽车撞人后又前行了15.5米才停住车。驾车司机便是北京南北出租公司的吕文钢。

长青园路位于北京龙潭湖西湖,是沿湖多湾的盲区路段,路宽6米。适逢市政部门破路铺设下水管道,道路两旁堆放着水泥管等用料,使得该路可使用的宽度仅为4米左右。事故现场即在路的转弯处。

据崇文交通支队测定和市交通管理局血液检验报告:吕文钢驾车时速52公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100ml.根据酒精(即乙醇)中毒检测标准:吕文钢属醉酒。

暂且不谈吕文钢驾车超速行驶,也不谈吕文钢和醉了酒,单凭其酒后开车这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之规定,吕文钢即须承担百分之百的事故责任。但是,本应公平、公正、严格执法的崇文交通支队并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及崇文检察院,却置国家法律和交通法规而不顾,蓄意袒护肇事司机。

一、 崇文交警作假舞弊、渎职犯罪

事实之一:崇文交通支队杨志才、李长明二人勘察事故现场时,利用职权蓄意隐瞒事故路段正在施工及实际路况,在其绘制的事故现场图中,将实际只有4米的路宽标为6米;将本是连续拐弯的盲区路段画成笔直的城市道路。(有地税局当事人周维民作证)

事实之二:《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驶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但是,崇文交通支队副队长孙宝清却以事故路段没有设立道路交通限速标志为借口,认定吕文钢没有超速行驶。

事实之三: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第3款第2项规定:酒后驾车肇事须从重处罚。

吕文钢醉酒后开车既使不肇事,依据《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北京市的有关法规的明文规定,也须受到拘留15天、吊扣驾驶证和罚款等处罚。但吕文钢肇事之后,崇文交通支队只是留吕文钢在队里醒了醒酒,当晚就让其逍遥回家。

事实之四: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可是,在崇文交通支队1999年3月10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将北京市关于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须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硬性规定置之度外,楞是要无过错的死者刘海泽与醉酒且超速开车的吕文钢负同等事故责任。

二、 遮羞护短交管局

我们不服崇文交通支队的责任认定,于3月19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市交管局雷厉风行,第二天就做出了复议决定。经办案民警王兵、王江宁在这份重新认定决定书中信口雌黄地道:“此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具备,法规适用正确,责任认定适当。”

三、 莫名其妙检察院

1999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预审处通知我们:吕文钢被依法逮捕。7月8日,崇文区检察院起诉科的龙跃腾检察官通知我们到其办公室领取了《起诉通知书》。令人生疑的是:8月26日,崇文分局又通知:此案被检察院退回,吕文钢已被取保候审。

我们当即赶到崇文区检察院询问退案的理由?检察院以他们不对我们个人为由拒绝回答。

10月10日,我们在市检察长接待日见到了市检察院的赵副检察长。他告诉说:“此案已责成北京办理。”但时过数年,第二检察分院至今没给我们任何结果。

四、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就本案来说,吕文钢酒后开车、超速行驶肇事事实非常清楚,对其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条文极其明确,依法实施犹如1+1=2的简单算术。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就是这么一道连傻子都非常明了的简单算术,竟然“难住了”熟知交通法律、法规,且整天高喊依法办案、执法为民的崇文交通支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干部们,以至我们把事实根据和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绳都帮助他们一条一条地找出来,并且公公正正地加以誉写,必恭必敬地呈递到他们眼前,呈交到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的眼前,可这帮受过中、高等教育的所谓执法者,居然视力到连眼球都懒得转动,坐在办公室里睁眼儿说瞎话。

怪不得,北京年年整顿交通秩序,可每次都重点整顿的司机酒后开车和超速行驶的交通民警在从中作祟。

五、我们的要求

组成新的事故处理组,最好能够深入事故现场看一看、查一查,看看是我们反映问题失实,还是崇文交通支队枉法舞弊。在此基础上:

1. 推倒强加在刘海泽身上的一切不实之词,还死者以清白,还我们以公道,还法律以尊严;
2. 依法惩治肇事司机吕文钢;
3. 依法追究崇文交通支队、市交管局和崇文区检察院涉案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

控诉人: 死者刘海泽之母 李兰英

2005年10月6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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