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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营利事业未分配盈余减项须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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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四日电)虽然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当年度损益计算项目,超越规定列支标准未准列支,但具有合法凭证或能提出正当理由,可列为计算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的减项,但财政部表示,若不符规定,还是会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财政部北市国税局指出,最近在查核一公司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件时,发现这家公司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的捐赠费用超越规定列支标准金额达数百万元,经查这家公司年度帐列捐赠费用500多万元,但其中300多万元为国外捐赠费用,却只取得汇至国外的汇款单,未依规定取具捐赠合法凭证。最后遭国税局不予认定剔除补税。

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列报未分配盈余减项时,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以免遭剔除补税,增加征纳双方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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