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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常识

营利事业合法清算完结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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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4日讯】(大纪元记者伊心霖/云林报导)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虎尾稽征所表示,近来很多营利事业因受景气不振影响,纷纷向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随即向国税局办理清决算申报,再向法院声报清算完结,认为此即清算完结,要求注销欠税,或有的公司接到国税局补税缴款书,主张其已清算完结,法人人格已经消灭,应准予注销欠税或不应向其补征税额等等。

国税局表示,公司为法人之一种,法人人格始于公司成立之时,消灭于公司清算完结之时。公司人格并不因解散事实之发生而立即消灭,解散仅系公司人格消灭之原因,公司因解散而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之清算,乃系指已解散之公司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清算目的之范围内,公司之法人人格仍然存续,须俟“清算完结”时,公司始丧失其人格。

虎尾稽征所指出,公司于清算完结,清算人将结算表册送请股东会承认后,依公司法第93条第1项及第331条第4项规定,向法院所为之声报,仅属备案性质,法院准予备案处分,并无实质上之确定力,公司是否清算完结,法人人格是否消灭,应视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并向法院办理清算终结登记而定。

因此解散清算时,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应缴纳的税款,未通知稽征机关申报债权,或虽经稽征机关申报债权而未就公司财产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或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及欠税,而未依规定声请宣告破产,迳向法院声请清算终结者,其解散清算为不合法,虽经法院准予清算完结之备查,仍不生清算完结的效果,法人人格视为存续,所欠税捐自不得注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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