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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信箱 ( 四 ) :申请政治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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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7日讯】张小姐问:

我于是2005年一月份以B1/B2身份来到美国,当初入境时移民局允许我在美国境内停留3个月. 3个月后,由于特殊的原因,我没有按时离开美国。最近,我听人说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不论是处于合法地位或非法地位,,如果因为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组织成员或政治观点等原因,而在其本国受到迫害或担心在将来受到迫害而不愿回到母国,就可以向美国政府申请政治庇护。

1. 请问这种传闻属实吗?

2. 我来美国时间超过一年,还能申请政治庇护吗?

3.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 什么样的遭遇构成移民法上的迫害呢?

4. 如果我想申请政治庇护,应该向哪里递交政治庇护申请呢?

5. 如果我的政治庇护被批准,我在国外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来美吗?

答: 1. 根据美国移民法,在美国境内的外国人,不论是处于合法地位或非法地位,如果因为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组织成员或政治观点等原因,而在其本国受到迫害或担心在将来受到迫害而不愿回到母国,就可以向美国政府申请政治庇护。

2. 根据移民法,一般来说,以下几种人没有资格申请政治庇护:(1) 凡是可以安全地在第三国居住之人; (2)在来到美国一年以内没有提出政治庇护申请的人; (3)以前申请过政治庇护,但申请被拒绝了的人。你来美国时间已超过一年,一般来说不再能申请政治庇护。但你若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其它保护。

3.也许你的意料,对于“迫害”这么一个在政治庇护法律中至关重要的词语,美国移民法并没有给出一个简单,明确,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对此,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其权威的指导手册中指出:就迫害而言,并不存在一个公认的定义。一般来说,迫害是指建立在种族,宗教,国籍,特殊社会组织成员或政治观点基础上之对生命或自由的威胁。其它各种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也构成迫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更进一步指出:包括各种歧视在内的行为,尽管其本身不构成迫害,但若和其它因素结合起来,例如整个国家之不安全和不稳定情况,就构成迫害。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则把迫害定义为由政府或由政府不能控制个人和组织所造成的伤害和侵犯。美国移民上诉委员明确指出,迫害并不要求申请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或生命上的威胁。

4.具体需要向那个区域中心提出申请,要根据外国人自己所居住之州来决定。举例来说,凡是居住在乔治亚州,北卡罗来纳州,阿拉巴马州,田纳西州,肯塔基及佛罗里达州的外国人,都需要向德克萨斯移民局区域中心提出申请。

5.如果你的政治庇护被批准, 你在国外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来美.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识的了解, 请勿用作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当成法律意见。如果您有问题,可咨询刘念庆律师事务所温勇律师,联络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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