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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过公益劝募条例 募款将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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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五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公益劝募条例”,公益团体向大众劝募捐款将受到严格规范,包括劝募活动必须先经政府许可并以一年为限、发起人必须是法人组织、捐款使用必须公开征信并报主管机关备查等,违反规定将依情节轻重处罚款、撤销劝募许可,有犯罪嫌疑还将移送法办。  

法案提案人、民主进步党籍立委王荣璋(不分区)说,国内劝募活动长期缺乏法令规范,仅有一九四二年公布、一九五三年修正的“统一捐募运动办法”可以遵循,早已不符时代所需,公益劝募法通过后,公益捐款缺乏管理、支出不公开的情形将可获得改善,捐款人权益也能获得保障,是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公益劝募法规定,除政治及宗教活动因性质特殊排除适用,其他基于公益目的实施的募集财物或接受捐赠行为都受到本法规范,法令也明订,只有法人组织能发起劝募,但各级政府组织不得对公众发起劝募活动。

劝募活动需先向各级政府申请许可,获许可后,应先向金融机构申设专户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不得向职务上、业务上关系有服从义务或受监督人强行劝募,公开劝募人员应主动出示许可文件及工作证,所募财物应开立收据,载明劝募许可文号、捐赠人、物品、日期等细项。

因公益团体办理劝募时所需“工作费”,常因不透明备受质疑,依劝募金额多寡,明订不得超过百分之一到百分之十五不等比例;为确保善捐运用透明,也规定劝募活动期满后三十天内,公益团体必须将所得、支出及捐赠人等资料公告、公开征信,拟定使用计划书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开支超过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应以支票或经金融机构汇款,不得使用现金。

未依法令规定发起劝募活动,依情节不同可处一万元到二十万元不等罚款,得连续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撤销劝募许可,若有犯罪嫌疑还将移送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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