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贪官余振东被美国遣返后被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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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5日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石山采访报导) 2004年被美国遣返回中国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行长余振东,被中国法院判处十二年徒刑。余振东贪污数量超过一亿美元,其被判刑期引起争议。

余振东案涉及的金额高达四点八亿美元,在今年四月一号的一审宣判中,他被广东江门中级法院判处十二年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人民币。中国媒体报导说,余振东贪污的金额,有一半已经被追回。

香港媒体评论说,在中国,许多贪污金额少得多的官员被判处了死刑;相比之下,余振东贪污了十多亿元人民币只被判处十二年徒刑,这和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判例的精神不符。

报导说,之所以判处12年徒刑,是因为余振东被遣返时,美中达成的有关余振东刑期的协议,所以中国法院无法加重对他的刑罚。

在美国政府任职的律师史丹纳森女士说,由于美中之间没有引渡协议,所以余振东只是被遣返。另外,由于余振东在美国已被定罪,所以如果中国法院判决的刑期超过美国法院的判决,美国就不会遣返余振东。

史丹纳森女士:“因为美中没有缔结这个东西,但是美国有权力给你遣返,但是美国可能会有个例,要按美国判应该这么多。如果中国当时不同意,就要求美国递解回来,那么美国可以拒绝的,不一定非得遣返他的。”

余振东在美国被控签证欺诈、洗钱、非法入境等罪,被判144个月的刑期。而美国和中国达成的遣返协议,包括对余振东不能判处超过十二年的刑期,以及不得对其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

和余振东同案的另外两名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历任行长许超凡、许国俊的案件目前仍在美国法院的审理中,两人不愿认罪,也不愿接受遣返中国的安排。

中国媒体评论说,余振东被遣返中国,开创了美中司法合作的先例,对今后中国打击外逃贪官有重要意义。史丹纳森女士说,对于遣返罪犯,美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完全由移民部门和司法部决定。

香港的《太阳报》日前发表评论,认为余振东案侵蚀了中国的司法独立,由于余振东在美国被判十二年,因此在中国的审判徒具形式。文章认为,逃到美国就可获得“免死金牌”,可能令美国成为中国贪官外逃的首要目的地。美国的《中国事务》网站总编辑伍凡也认为,余振东案件对其他贪官构成示范。

伍凡:“贪污跑到美国受刑,他愿意走这条路,起码他不会死,他可以走这条路啊,变相的放水的一条路。”

不过,中国最高检察院的官员认为,余振东被遣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法庭审判,对中国的外逃贪官会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前后三任行长,在 1993年到2001年期间,贪污和挪用银行资金,造成4.8亿美元亏空,案发后三人及亲属同时逃往美国。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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