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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土地登记变更 无须上级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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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土地法第六十九条修正案”,明订土地登记错误或疏漏,若纯属登记人员疏失,有佐证者,可由登记机关径行更正,无须交付上级机关查明核准。

现行土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登记人员或利害关系人,于土地登记完毕后,发现登记错误或遗漏时,非以书面声请该管上级机关查明核准后,不得更正。

但基于便民服务考量,立法院上午三读通过行政院所提土地法第六十九条修正案:登记错误或遗漏,纯属登记人员记载或遗漏,并有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记机关径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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