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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制度变更能否交付院会处理有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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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十日电)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土地法第六十九条修正草案”,明订土地登记错误或疏漏,若纯属登记人员疏失,若有佐证可由登记机关径行更正。会议主席、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昭辉裁示,交付院会处理无须朝野协商;但亲民党籍立委冯定国有意见,能否交付院会仍有变数。

现行土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登记人员或利害关系人,于土地登记完毕后,发现登记错误或遗漏时,非以书面声请该管上级机关查明核准后,不得更正。

但基于便民服务考量,行政院提案在原条文增列“登记错误或遗漏,纯属登记人员记载或遗漏,并有原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记机关径行更正之。”

全案经实质审查后,黄昭辉(高雄市)裁定,全案迳付院会处理无须交由朝野协商。

冯定国(台中县)于法案审查时虽未在场,但他中午接受记者电话访问时指出,“土地交易是大事非同小可”,且台湾地狭人稠寸土寸金,单凭登记错误原由,给地方政府裁量权限,公平性难免受人质疑。

他说,何况土地代书与地方势力勾结情况严重,更有不少地方的政治势力靠着炒地皮起家,以致纠纷争议不断,主张交付院会处理前,应再召集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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