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互动】对王文怡的指控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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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5日讯】(新唐人热点互动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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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新唐人电视台《热点互动》热线直播节目,我是主持人安娜。自从四月份王文怡女士向布什和胡锦涛喊话之后,引起了全球的热烈讨论。

那么就在昨天,美国的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已经开庭,经过检辩双方的申请,法院重新裁定,推迟对这个案件的审理,下一次开庭将在5月31日。那么,对王文怡她的指控到底有没有法律根据?检方会不会来撤销对她的指控?今天我们请两位嘉宾,以及几位律师朋友们和大家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欢迎观众朋友们打我们的热线电话参加我们的讨论,我们的热线号码是646-519-2879。

首先跟大家介绍今天现场的嘉宾,这一位是杨景端医师,这一位是叶宁律师,另外我们还有几位受王文怡邀请,将参加王文怡的律师团的几位律师在我们的线上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位是高智晟律师,一位是杨在新律师,还有张鉴康律师。

主持人:首先想请问一下叶宁律师,王文怡她被指控意图在4月20日的白宫草坪上,羞辱、威胁、惊吓还有骚扰履行职务的外国官员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您认为这样的指控是不是符合事实呢?

叶宁︰这样的指控很难成立。这个指控跟1972年国会一个立法,这个立法规定就是如果有意的就是故意的骚扰、威胁、恐吓外国官员,妨碍外国官员执行职务,那么就要进行刑事制裁。同时这个规定受到国会立法第18篇第112条第一款二项到一款一项,那么同时它有一条规定。

国会在颁布这条法律的时候,有规定平衡条款,在同一个法律栏目下面它的第一款规定,这一条法律不能用来解释或用来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们行使宪法修正案的权利;同时在1972年颁布现在的这个条款的时候,还有另外一个相应的条款,这个条款说如果在示威当中,挑拨或展示标语或者用大声呼喊的方式,试图恐吓威胁外国官员的话,那么就要受到刑事制裁。

但是在1976年的时候,这一条规定已经被取消了,被国会本身把它取消掉了。国会取消1972年法律当中的另外一条规定,那么它的目的就是担心这一条112条的适用会引起对宪法修正案产生不利的影响。实际上这条规定生效以后,美国有一些人权团体曾经一直在联邦法院上诉到最高法院,要求宣布这112条是违宪的,它非常表面的违反第一修正案,但这样的努力就是说要求整体否定整体宣布整个法律违宪的努力,最高法院没有支持。

最高法院说即使法律有和宪法冲突的地方,但是如果在整体上并没有起在宪法上是违宪的,它有重大的保护外交官就是履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这种重大的政治利益的时候,那么整体撤销这种条款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但根据这一条来提出刑事指控,王文怡一案可以说是第一件。

1976年国会对这个做了重大的修正以后,王文怡的行动看起来完全可以符合1976年国会废除的那个法案,而不是现在的…因为用这条法律指控王文怡,检方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首先是没有关键证人,就是她这个所谓恐惧、所谓威胁都需要检方提出证据来证明当时所谓的受害者确实是受到这样的一种心理影响或者客观的影响,那关键证人是谁呢?就是胡锦涛,而不是美国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除非胡锦涛它能证实他受到了羞辱、受到了威胁或者是惊吓,或者是骚扰,这个才可以…

叶宁︰即使胡锦涛亲自到庭证实他受到了骚扰,你还不能证明他受到的所谓骚扰和惊吓是受王文怡的喊话呢,还是中央电视台记者在现场殴打王文怡、抢夺王文怡的…就是说去捂王文怡的嘴,现场使用暴力引起了胡锦涛的注意,要证明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检方不具备举证的任何条件,而法律规定检方必须负有全部的百分之一百的举证责任。

主持人︰我们看王文怡喊话事件之后,尤其是在美国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为王文怡成立了网站,大部分都是非常支持她而且声援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就认为这个事情,对她的起诉是不是合情合理的?请杨先生说一下。

杨景端︰我觉得她这个是在一个特殊的情况下发生的一个特殊事件,就像我们这历史一样,就是由很多很多意外的事件发生的促成的。但是你仔细要去看一下它的话,你就知道王文怡做这样事情的背景是非常特殊的,因为我和王文怡是同行嘛,我们都是做医生的,做医生它有一个很重要的天职就是救人。那么在王文怡和这样的大陆来的证人举报了有这么严酷的事吧,活体摘除器官大规模的发生在中国的情况,我想对王文怡医生来说,是一个她不可抗拒的一个责任。

第二个,作为记者来说的话,她的一个最重要的职责就是要把真相告诉世人,我觉得这是出于记者最根本的职责。当然一个记者她可以不同的方式来做,但是对王文怡来讲呢,在这个国际社会啊,特别是像布什总统本人,我觉得他是应该来说出王文怡要说的话,而不需要王文怡来做。结果当国际社会和这些重要的国际领导人,没有履行他们的职责的话,那么王文怡站出来履行了这样的一个职责,我觉得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一个选择。

主持人︰那么在王文怡这个案子上,我看叶律师是有一些研究啦。很多人都说她所做的这些事情喊话,她的一切事情都是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那请叶律师谈一下您怎么看?

叶宁︰不仅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的保护,其实王文怡的行为完全是作为自由表达的范围,所以现在对王文怡的指控是违宪的,这个非常明显的违宪。那么除了违宪以外呢,在技术层面上,在现行的法律层面上,检方也很难完成它的举证责任,所以这个案子是没法进行下去的案子。

就是说除此以外,刚才杨大夫已经提到了,本来这个事情应该是由布什总统来做,我认为杨大夫的讲法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宗教自由保护法案》,里面的第七篇就有规定,就是通过国务院和国会同意的“宗教自由委员会”,当确认这个国家在进行宗教迫害的时候,那么就是说美国总统有15项要做的事情,这个15项要做的事情当中,有一项是由总统发布,public demarche,或者是 public condemnation,所谓的public demarche就是外交照会,这个public condemnation就是公开对宗教迫害的谴责。

那么,本来布希总统应该采取这样一种措施,为什么布希总统应该采取这样一种措施呢?因为美国国务院2005年的国家年度人权报告就是说系统的、就是说明确的摘录中国政府在宗教迫害方面做了大量的伤天害理的勾当,包括使用酷刑的方法导致数千名法轮功学员残酷致死,那么这样一种大规模的宗教迫害发生了,美国总统并没有发出这样的外交照会,美国总统也没有发出公开的谴责。

那么在这个情况下,如果美国总统选择要对中共实行豁免的话,美国总统是可以这么做,这个宗教自由法案规定美国总统有这个权利,但问题是美国总统也没有这样做;就是说明确的豁免中共的这种做法,在这个情况下对照这个案子,问题就出现了。

如果我们假设,就是根据杨大夫的说法,如果这个作法,今天就是说对中国共产党集权主义的领导集团,发出这样一种公开的谴责,因为它进行残酷的宗教迫害,公开谴责的是布希总统,在白宫南草坪上。那么布希总统是不是也应该受到美国检方、美国司法部的检控?是不是也应该站在今天王文怡所站的这个被告的位置上?

主持人:您这个说法很有意思,那我们知道就在前两天美国记者协会办了一个新闻发布会,他们认为王文怡所说的这个大的背景,她所作的行为大背景是非常的重要的。所以他们就没有在乎中领馆给他们发的书信,让他们停止这个新闻发布会。那当时C SPAN这个电视台全程播放了整个新闻发布会的现场情况,您认为它这个新闻发布会对整个今后的案子被撤销还是被保留,会不会有影响?

杨景端:我觉得整个王文怡事件的最重要的一个结果,就是它第一次大规模的,也许不是第一次,它再一次大规模的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那么这样的话,让更多的人知道在中国发生的事情,这个事情我想公众的这个力量是非常大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在华盛顿有很多基督教组织,还有其他的人权组织和我们都会站出来为王文怡这个事情说话,而且再一次提出法轮功的问题。

特别是大陆的高智晟律师,我发现他的抗议是非常在点的,就是说非常尖锐的,“在中国你如果不面对法轮功的话,那你就没有真正面对中国的人权问题”,所以这一点是非常关键的。所以我想在这个整个过程当中,不管它最后的案情怎么发展,这个案件他们怎么处理,我觉得这件事情让很多很多的民众了解了真相。

主持人:那刚刚叶律师谈到就是实际上它这个指控是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的,我这样理解对吗?

叶宁:它有法律依据,但是要证明这个法律依据对这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是恰如其分的适用,那个比登天还要难,对于检方来说可能是一个没法完成的任务。

主持人:好,那我的问题就是说,我想检方这些人他们也有足够的法律常识和经验,那他们如果知道这种情况,他们当时为什么还要进行这种指控呢?

叶宁:其实他们可以有各种意愿,各种其他的选择,但是他们偏偏选择了一项最难完成的任务,就是使用联邦法规18篇112条B款来进行指控,这个指控就是说这里面存在的致命的证据上的缺失,那么这个致命的证据上的缺失包括没有证人证词,那么没有证人证词的话,你怎么知道就是说这个所谓的受害者受到了这种恐吓?

如果我是他的辩护律师,我马上会说:你不能根据这个就是美国警方自己的想像力来揣测,你有没有心理医生的证明?你有没有任何现场的暴力过失、暴力手段的这种证明?而且再说,由于王文怡当时所在的位置,离胡锦涛先生这个位置直线距离上也相当远。所以王文怡到底喊了一些什么内容?这个就是说可能胡锦涛根本没有听到。至于胡锦涛听到了什么,谁能回答这个问题?只有胡锦涛本人能回答,所以这个问题不能由警方代答的,警方代他回答这个就造成证据上严重的问题。

(待续)

(据新唐人电视台《热点互动》节目录音整理5/25/2006 1:46:09 A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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