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消基会:租赁权屋无产权 是否便宜多思量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8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二十九日电)房市热潮持续高涨,最近业者推出一起有使用期限的建案,因房价较同地段便宜不少,令消费者心动。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今天提醒消费者,这种只有租赁权但无产权的建案,期限一到房屋将无偿回收,而使用期间仍须缴纳地租及房屋税,是否真的便宜,购买前多思量。

消基会指出,最近以大幅广告刊出的“交九联合开发案-京站”有别于一般地上权住宅,是台湾首创预售四十五年“租赁权”案例,为避免产生销售纠纷,并厘清建商与住户的权利义务关系,消费者在购屋时应当睁大眼睛看清楚,以免产生误解,影响交易公平。

这个建案虽强调地上权住宅可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必须交付给指定的银行,并信托为银行所有,消费者所签订契约,性质已近乎民法债权篇的“租赁权”,而非“物权契约”。

依民法规订,地上权得为抵押权的标的物,但“租赁权”的房屋,性质上仅只属于债权权利,并非物权,,无法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而在建商的规划中,消费者必须依照“虚拟所有权人”的地位,按年向国家缴纳各年度的房屋税、并向土地所有权人缴交房屋使用土地的地租,以及向管理委员会缴交大楼本身的管理费,是否真的比一般房子便宜,消费者应仔细评估。

因社会大众对这种“房屋贩售”新类型较陌生,消基会建议:主管机关应要求建商,清楚订立与置受人的权利义务,免生争议;因消费者并未拥有土地所有权,在长达数十年有效期间的房屋所有的“公共设施”、“房屋结构”等部分,建商所应负责的保固责任,自然应负较大、较长期的责任,并且未来一旦发生灾害或有建物的重大瑕疵发生时,例如海砂屋、辐射屋或其他重大损害,而需要重建时,一切的费用,均应由建商全权负责到底。

主管机关也应推动租赁房屋定型化契约范本,因应房屋市场,以防民众若是稍一不慎,可能就掉入业者设好的陷阱。消费者应计算清楚房地产的产权售价及市价,再将使用年限、持有成本一并列入计算,再依据使用年限的长度,加以摊提比较,看看是否合算,切莫单仅房屋的单位售价较低,未加思考就决定签约购置。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