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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会:礼券不得记载使用期限地点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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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二十九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决议业者发行礼券时,应记载提供“向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等,同时不得记载使用期限、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余额不得消费等事项,以确保公平消费。

由于各式商品(服务)使用礼券非常普遍,为避免业者低价或其他方式大量发行礼券,招揽客人后营运不善,消费者持券消费时,发生人去楼空,礼券变废纸等不公平事情,消保会邀学者专家、消保团体、业者代表与相关机关共同审议完成“○○商品 (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并经第137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会中决议,依“各行业商品 (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之权责分工及处理原则”,由有礼券业务的各部会依这个版本订定并公告所属行业别的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消保会表示,这项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主要是规范预付型交易,内容包括应记载三点及不得记载事项八点。重点包括业者发行礼券时,应记载提供“向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与同业相互连带担保”、“存入金融机构之信托专户”、“加入同业公会之联合连带保证协定”或“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并经行政院消保会同意之履约保证”的履约保证。

不得记载事项包括“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礼券余额不得消费”、“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义务,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限制使用地点、范围、截角无效等不合理的使用限制”、“发行人得片面解约条款”、“预先排除发行人故意及重大过失责任”、“违反其他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为显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项”、“广告仅供参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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