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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新创事业以实收资本额为免税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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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十一日电)台湾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九条修正草案”,现行新投资创立事业连续五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规定,未来将以实收资本额为限。

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下午初审促进产业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及第九条修正草案。除第九条修正案初审通过,送院会二读前,须经朝野协商外,第六条及第七条修正草案皆另定期处理。

提案人、民主进步党籍立委王涂发(不分区)表示,现行促产条例规定新投资创立事业及增资扩展者,连续五年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已造成产业间税赋严重不平的现象,过于浮滥的优惠奖励,也使得企业享受租税减免的金额远大于投资金额的不合理结果,因此建议以实收资本额为免税上限。

经济部次长施颜祥表示,实收资本额不等于投资总额,经续会的共同意见,也认为促产条例投资抵减产生的租税利益,不应超过“投资”计划实际支出的总金额,两者概念大不相同。

他说,现行的促产条例租税相关条文将于二千零九年十二月底落日,未来新世代促产条例将会配合经续会共识,最快在明年中送交立院,为了避免租税环境的不确定性,不建议现在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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