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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委宪法52条释宪不符要件 大法官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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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五日电)立法委员柯建铭等八十四人,就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的保障范围等,声请暂时处分暨声请解释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决议,本件释宪案不符合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声请要件,应不受理,并驳回暂时处分的声请。

司法院表示,柯建铭等人主张立法院三度审查与表决的总统罢免案,是以指摘总统涉及贪污等刑事案件作为罢免理由,第三次罢免案更具体叙明是以国务机要费案起诉书为依据,发生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的疑义,此与立法委员行使罢免权及弹劾权均有重要关联。

司法院指出,经查,柯建铭等人并未行使弹劾职权,声请书也未说明在审查罢免案时,有何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发生疑义的情事,不符合声请要件,且立法院是否发动罢免权及弹劾权,属于立法院的政治判断,且行使罢免权及弹劾权是根据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的职权,并非适用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生疑义的问题。

至于柯建铭等人主张关于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有关侦查现任总统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有关作证义务的规定,未对现任总统为除外规定,均有抵触宪法第五十二条的疑义。

司法院表示,法律的制定或修正是立法院的职权,立法委员认为有违宪疑义的法律,应先自行修正,回复到合宪状态,若认为现行有效法律有违宪疑义,未行使法律修正的职权就直接声请释宪,或法律修正草案尚在研拟中发生有违宪疑虑,却以声请释宪方式,预先征询司法院意见,并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

司法院指出,经查,法院组织法第六十三条之一,虽有提案修正,但本件声请案提出时,尚未开始审查,至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自二00三年一月间通过后到本件声请案提出时,均未有修正的提案,因此,这部分的声请并不符合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员就其行使职权,适用法律发生抵触宪法疑义的声请要件。

有关柯建铭等人主张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保障范围所产生的宪法疑义,是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案应审酌的前提,国务机要费案所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宪法刑事豁免权的基本原则及维护司法免于卷入政争的机能将造成不可回复的重大损害,因具急迫性,声请暂时处分,停止国务机要费案诉讼程序。

司法院表示,因本件声请案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不合,决议应不受理,既已决议不受理本件释宪声请,因此,驳回暂时处分的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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