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耿松:是人民法院还是权贵法院?

吕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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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讯】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后,它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处处打着“人民”的旗号,无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都以“人民”来命名,如“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解放军”等等。正如共产党鼻祖列宁所说,那些在市场上吆喝声最响、把自己的商品说得最好的贩子,正是竭力要把自己最差的商品推销出去的人。拿这个比喻来形容共产党,再恰当不过了。在这里,我们只拿“人民法院”做例子,来解剖一下这只“麻雀”。可以说,中国的所谓人民法院,没有丝毫的人民性,它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权贵法院,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院比中国的法院更不公平了。最近杭州发生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中国的“人民法院”是如何的名不符实。

首先是沈利虎案件。2002年杭州公民沈利虎因牙缝嵌食,到浙江口腔医院补缝,医生却将他的牙拔掉,从而引起肉芽肿。由于该医院服务态度恶劣,沈利虎在和该医院院长赵士芳吵架后去另一家医院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简称浙二医院)去治疗。当沈利虎在浙二医院开刀时,在沈利虎全身麻醉的情况下,赵士芳竟冒充与沈利虎签了《手术知情同意书》的主刀医生为沈动手术,酿成严重医疗事故,左面颊牙床几乎全部切除,造成终身残疾。从2002年至今,沈利虎每天都要受到牙疼的折磨,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2003年,沈利虎将制造医疗事故的浙江口腔医院和浙二医院告上法庭。然而,受理案件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却完全不顾事实,以内外勾结的杭州市医学会的所谓鉴定为依据,判沈利虎败诉,使沈雪上加霜。这样一个非常明显的医疗侵权案件,所谓的人民法院竟作如此罔顾事实的枉法裁判,杭州没一个“人民”能服得了气。平地飞来的横祸,却没有一个说法,沈利虎怎能得咽下这口气?四年来,他不断地申诉、上访,但“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不是不予理睬,就是推来推去。于是沈利虎和一些与他有同样冤屈的难兄难弟就在杭州市宝石四弄省委省府领导住宅的门口恭候他们,希望这些青天大老爷们能为冤民们作主。今年10月,沈利虎终于在那里碰到了省委副书记乔传秀,他象找到救星一样,向这位三品官呈上一大迭状子。乔书记不是把这看成是“为人民服务”的机会,而是把它看作一个烫手山芋扔给了衙门里那班踢球高手。为了让乔书记们能够安心休息,杭州市中级法院上个月接连三次通知沈利虎,说是给沈利虎处理案子,把沈利虎乐得差点忘了疼。但沈利虎万万没有想到,法院几次三番找他是让他去拿一张《驳回再审通知书》。这张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下民一监字第九号《驳回再审通知书》称:

“你以‘偷换手术主刀医生’和‘造成终身残疾’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复查,你申请再审的第一点理由,本院在原审中已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第二点理由,你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损害事实,说明你已‘终身残疾’,并是由被告行为造成的证据。”

沈利虎提出的理由还有赵士芳非法行医,因为赵士芳注册的执业地点是在浙江口腔医院,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医生不在注册的地点行医属于非法行医。显然,法院回避了这条敏感的理由。

沈利虎是向省人大、省政法委员会申诉的,省政法委将它转给了省高级法院,省高院又转到杭州市中级法院,中院再转到枉法裁判的下城区法院,如果沈利虎知道这事由下城区法院处理,打死他也不会去。中国就是这样,让陈世美审陈香莲案。这就叫“向人民负责”,就叫“为人民服务”。赵士芳是中国民盟中央委员、民盟浙江省副主任委员,是医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他的学术和社会头衔有16个之多。浙二医院属于名牌医院(如果不是赵士芳违法为沈利虎开刀,浙二医院从技术上来说不可能出这样的医疗事故),知名度极高。沈利虎是一个司机,无权无势。权衡利弊,法院和法官的天平毫不犹豫地倾向权势者,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权贵法院,绝不是什么人民法院。

再一个案例是钟正相拆迁案。由于历史原因,钟正相的住房在文革中被毁,成了两派斗争的牺牲品,无辜的钟正相为此住了17年旅馆,妻子因此而发疯,婚姻也解体。这已经够惨了,但惨的还在后面。1990年上城区政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安排钟正相住在建国南路194号原冯青妹的房屋,不久落实产权政策,冯青妹收回私房,钟正相又成了居无定所的人。经过多次上访,1992年上城区政府同意钟在建国南路194号天井内搭一间住房。1995年上城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现称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建国南路一带进行拆迁,认为钟正相的住房属于违章建筑,不给安置。钟正相的住房从有关地土地管理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看,可能属于违章建筑,但这是上城区政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答应钟正相搭建的,实际上是政府还给他的债,因此他拥有该住宅的产权。如果说违章,那是政府造成的──政府违法在先,他违章在后,这责任应由政府承担,而不应该由他这样一个孤寡老人承担,况且他已经为此会出了20年居无定所的代价。由于拆迁方不肯与钟正相签订回迁安置协议,钟正相理所当然地拒绝搬迁。1996年3月18日,拆迁方趁钟正相不在家,故意将隔壁四楼拆下的两根重达四吨多的水泥大梁砸在钟家的房顶上,从而将钟的住房再一次毁掉。接着,拆迁方趁机拆掉了钟正相的住房,并逼他去住养老院。此时钟正相尚有一未成年的侄女收养为养女,所以他不肯去养老院,要求对方予以安置,但利欲熏心的广宇集团以钟正相所搭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为借口,拒绝安置。钟正相找到杭州市长王永明,王永明又指示上城区副区长何根荣予以安置。上城区政府将钟正相安置在直吉祥巷51号区政府过渡房。直吉祥巷51号过渡房是很简陋的,“厨房”、“厕所”都在狭窄的走廊上,生活非常不方便,钟正相在这里住了11年。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广宇集团又看上了钟正相住的这块地段,不知什么时候,钟正相住的房屋又成了广宇集团的房产。2006年4月6日,广宇集团一纸诉状将钟正相告上了上城区法院,要钟正相腾退房屋。钟正相反诉,要求对方在原地安置回迁40.4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并要求支付11年不依法安置回迁的过渡费5.4万元。号称“人民法院”的上城区法院完全站在广宇集团一边(在他们眼里,象广宇集团这样的有钱有势者才是“人民”),裁定驳回钟正相的反诉。钟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迅速驳回上诉。经9月26日、11月6日两次开庭,上城区权贵法院于11月27日作出了(2006)上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这次判决不是驳回,而是支持,即支持广宇集团要钟正相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直吉祥巷过渡房是1981年上城区住宅统建办公室建造的,但未办理产权凭证。1978年4月,杭州市上城区革命委员会发文成立上城区住宅统建办公室,1984年5月上城区政府发文成立上城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并决定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兼任住宅统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位,住宅统建办公室资产并入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此后,上城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变更为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决书称,直吉祥巷过渡房“虽未办理产权凭证,但原告作为上城区住宅统建办公室资产的继受者,在有关部门尚未发文确定拆除该建筑物的情况下,原告系该财产的所有权人。”1978年4月上城区革命委员会发文成立上城区住宅统建办公室是个政府部门,1981年其建造直吉祥巷过渡房是政府行为,这批过渡房不管有否办理产权凭证都是政府财产,而非政府部门的财产。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家企业,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说它都无权继受政府财产。“住宅统建办公室资产并入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只能是办公桌之类由住宅统建办公室使用的财产,而不是指由政府出资建造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事实上,连办公桌也是国家的,企业要继受也须通过有偿转移的方式,而不是无偿继受。相反,上城区政府毁掉钟正相的房屋,应当予以赔偿。上城区政府将直吉祥巷51号过渡房安置给钟正相住,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赔偿,钟是该房产主人的债权人,间接地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广宇集团“系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上城区法院这样判决完全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这只能说明它是个权贵法院。钟正相没有上诉,因为他知道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是个更加为权贵说话的地方,这家法院曾以39个字元的判决书“驳回”一个因儿子枉死看守所而告了四年状的可怜的父亲的行政上诉案件。

第三个案件是李丽娟案。李丽娟的房屋因座落在杭州南山路黄金地段被开发商看中,千方百计要拆除她的房屋,他们软硬兼施,欺骗、恐吓并用。李丽娟被迫维权,当她在自己的墙上写“维护宪法,反对强拆”等标语时,被所谓指挥部的人强行拍照。她要求对方删除照片,遭到对方六个人围攻,但却被上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李丽娟家属聘请维权律师李建强为此案二审辩护人。李律师在其辩护词中精辟地分析了此案的要害,从法律上作了详尽的阐述,在道义上作了至理的论说,只要稍微有点法律常识有人,稍微有点良知的人,看了这篇辩护词后都会觉得李丽娟是无罪的,她是被冤枉的。但是,杭州市中级法院却在李律师到美国访问期间秘密地审结了此案,仍然是维持原判。或许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压根就没有看过李律师的辩护词,直接按照上级的指示维持了原判;或许是看了辩护词后感到李丽娟确实无罪,但他们又不能迕逆上级的意志,所以象小偷一样地趁李律师不在中国的时候作了秘密判决。当杭州维人士邹巍质问杭州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时,法官竟然说:“这样小的案子还需要通知律师吗?”李丽娟平白无故蒙受奇冤:身子被打伤,房子被夷平,还要坐两年牢房。这么大的冤案,法官居然说是“这样小的案子”,他们的眼里还有“人民”吗?!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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