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修补证据错误 星警察提修改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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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如疆新加坡报导)新加坡政府控告6名法轮功学员“无准证集会”一案,在法官接受了当事人更换法庭房间的要求后,审讯在24日正式开始,截至昨日控辩双方已完成了4天的激辩。当事人通过盘问揭示控方证据录像带有很大疑点后,警察提供了第二盘录像带。这第二盘录像带不但不能解释先前暴露的疑点,反而带出更多疑点。昨天下午接近结束的时候,当事人提出此案另一足以推翻控状的疑点时,警察则马上提出修改控状。

为修补错误 警察提出修改控状

6名法轮功学员因2005年10月23日在乌节路分发传单而被控“无准证集会”。据法庭记录,当天参与的学员到达乌节路的时间各不相同,学员出现的时间大约在上午10点半至下午4点之间。主控官发出的控状指6名学员在“两点至三点之间,参加了在乌节路的无准证集会”。

实际上被控的六名学员当天到达和离开乌节路的时间也不相同,其中三名在两点之前就离开了,她们与此控状没有关系。这些学员在去年11月警方调查此案时,曾经向调查官黄耀宗讲到那天自己在乌节路逗留的时间。

审讯进行到第四天(29日星期一)的下午,辩方第三证人王宇一问调查官黄耀宗,控状上指6名学员参加了“两点至三点之间的集会” ,但是其中几名学员在下午两点之前已离开现场,“两点至三点之间” 还在现场的被控学员少于5名,此案表面罪名如何成立?王宇一进而说,这件事情本来很容易证明,对照一下录像带内容,点点人数就可以了。但由于警方录像只记录了时间片断,并非全程录制,就缺少了一个重要依据,这对辩方是很不幸的事情。

听到此问,调查官黄耀宗马上脱口而出:“我们要将控状修改成‘在十二点至三点之间’”。调查官话一出口,主控官马上站起来打断他,说“修改控状的事,即便要做也是在这之后由我决定的”。

欲盖弥彰 警方调查官在庭上撒谎

审讯中警方播放了摄影师当天摄制的录像带内容,但当事人发现这盘据说由Mini DV 拍摄的录像带却不能显示实际的拍摄日期和时间;摄影师供证说他当天在现场逗留250分钟时间,而录像内容却只有48分钟;当事人与去年8月在东陵警署看的内容相比较,也发现很大差别。围绕录像带的诸多疑点,多位当事人在前三天的审讯中已提出证据污染的问题,要求警察提供新证据或撤诉。在上星期五的下午结束前,辩方再次正式提出这个要求,要控方严肃考虑并做出回应。

29日星期一审讯开始时,辩方第二答辩人尤欣接着盘问警方调查官黄耀宗。控方提出由于第一盘录像带显示时间出现争议,他们愿意提供第二盘录像带。第二盘录像带也是10月23日当天拍摄,但是可显示拍摄内容实际发生的日期和时间,他们希望以此弥补第一盘录像带的缺陷。获得辩方同意后,控方在庭上播放了这盘录像带的部分内容。与第一盘录像带不同的是,第二盘录像带的内容是连续摄制的,拍摄地点是在乌节路的另一面,与第一盘内容完全不同。

播放完毕后,控方提出将第二盘录像带也列为呈堂证据,问辩方意见。辩方回答说可以考虑但是相应的摄影师必须出庭供证,控方说不准备传这名摄影师,此事暂时搁置。

警方调查官黄耀宗宣称当事人过去曾在警署看过第二盘录像带,这是他们坚持说看到过实际日期和时间的原因。他说当事人的印象来自第二盘录像带而非第一盘。尤欣马上表示反对,说这是她第一次看此内容,此前绝对没有看过,其他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黄耀宗改口说,当时在警署播放时,关于10月23日活动的两盘带他都放了。此言一出,六名当事人大为惊愕。等到辩方第三辩护人王宇一盘问黄耀宗时,再次表示在警署没有看过第二盘录像带,这时黄耀宗又说:“那天你们中的有些人是提前离开的”,意思是因为早走,只看到第一盘录像,而没有看到第二盘。

王宇一要他提供这“有些人”的细节,如姓名和具体离开的时间,黄耀宗表示将合作。王宇一接着明确表示:“当时我在警署看了全部播放内容,关于10月23日活动您只播放了一盘带,就是呈堂的第一盘带,第二盘带的内容我今天第一次看到”。

审讯今天将继续进行,辩方第三证人王宇一将继续盘问控方第二证人黄耀宗。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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