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方中共党委政府玩弄国法于股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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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1994年7月27日唐世英等七十一上诉人在三峡工程附属工程——“三峡专用公路”建设中把自己的土地和家园不同程度的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贡献给了国家。经过本人详细调查,在三峡专用公路建设中,国家按照相关征地搬迁法规政策和地方政府要求补偿安置人数相应支付了征地补偿费、青苗费、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到地方政府(夷陵区政府)有关部门。

三峡专用公路主要征地搬迁在夷陵区(原宜昌县),需要征地搬迁涉及人员众多,按照国家当时关于三峡工程征地搬迁政策每个涉及征地搬迁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老人8000元/人养老安置费,16岁以下未成年人10000元/人生活补助费,16岁以上到男60岁、女55岁以内10000元/人就业安置补助费。

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镇冯家湾村征地搬迁过程中,于1994年7月27日夷陵区(原宜昌县)小溪塔镇冯家湾村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签定《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并于次日由当时宜昌县公证处依法公证。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照合同相关安置补助费用标准按期拨付到夷陵区(原宜昌县)小溪塔镇冯家湾村委会。

时至今日,国家拨付的三峡专用公路征地搬迁专款宜昌市夷陵区(原宜昌县)小溪塔镇冯家湾村委会未对征地搬迁人员进行安置,但经过长达10 年多时间上访、诉讼,于2002年10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至今12年时间高级法院判决书如同白纸,毫无法律公证和经济意义可言,倒是应了古语“衙门两边开,有理无权莫进来,赢了官司输了钱”,体现了专制独裁的本来面目,这种一党专制之法律和统治与封建独裁统治又有何异?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二、被上诉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履行监督检查执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职责。判决生效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仍无视国家法律尊严,拒绝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唐世英等七十一上诉人于2004年8月17日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按照《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内容,对6位老人按照8000元/人标准分别用3000元人用于购买了养老保险和5000元/人现金执行到位。还有一个老人已经去世,养老安置补助费8000元未与执行。按照《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内容还有64上诉人应该按照10000元/人就业安置、生活安置费没执行到位,被宜昌市中级法院无理驳回。

2005年3月25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宜执字第111号,时间长达7个多月之久。宜昌市中级法院无理驳回申请执行人要求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办事处冯家湾居民委员会支付就业安置费、未成年人生活安置费等合计64万元的执行申请。该裁定书下达后,我们多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但至今没有回复。该裁定书应用法律依据不当,严重背离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三被告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严重歪曲国家方针政策和无视国家法律尊严。

一、三峡专用公路是三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冯家湾村民因为三峡专用公路建设移民搬迁,应该享受三峡工程移民同等待遇并国家给予了相关安置补偿费用到地方相关单位。1994年7月27日按照当时国家对三峡工程移民安置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原宜昌县土地管理局和宜昌县小溪塔镇冯家湾村委会就冯家湾村移民签定《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主管部门宜昌县人民政府和宜昌县小溪塔镇人民政府分别盖章生效。并于1994年7月28日由宜昌县公证处公证。但至今小溪塔冯家湾村委会仍未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相关搬迁移民安置内容。

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宜执字第111号裁定中严重违背事实依据和错误应用法律依据。裁定中引用:“1995年1月16日法经[199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覆函》,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1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因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需要专门立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所以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该以《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为准则。引用1995年1月16日法经[199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覆函》,把三峡工程移民作为一般征地补偿安置对待是错误的。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至今不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责任,将三峡移民专款截留至今。宜昌市中级法院裁定应用“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由被征地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与法律规定不符,实属断章取义。第26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自1994年以来上诉人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安置,被逼自谋出路,有的甚至已经命归黄泉,也没享受到党和国家关于搬迁移民政策的温暖。作为我们71村民被逼自谋出路,被上诉人没有统一安置上诉人,国家发放的安置补助费又应该怎么处置呢?是不是应该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呢?

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了三被上诉人的法律责任。但时至今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仍不履行督检查执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职责。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已将三峡专用工路相关补偿费划拨到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仍不履行《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责任,将三峡移民专款截留挪用至今。

夷陵区冯家湾居民委员会何以有如此胆量妄为?拒不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和依法签章法律公证的《三峡工程用地安置合同书》?是什么人在为他们不法行为做幕后保护?

四、时至今日已经12年之久,湖北省高级法院也依法下达了行政判决书,为什么在共产党执政的地方地方那么难依法执行一个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履行有效的安置合同书?

长期以来依法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安置请求,政府有关主要领导干部竟然夸下海口“我们共产党把国民党800万大军就拖挎了,还怕拖不挎你们几个刁民。”共产党的国家干部竟然把人民群众提出的正当合理要求当作无理取闹,视人民群众如仇敌。共产党的干部到底是人民群众的公仆?还是凌驾于人民群众头上的地方霸王?在夷陵区多次因为移民问题上访和群访,甚至集体围攻政府事件,到底都是为什么?

现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公证判决,并已经依法执行了老年人的养老安置。但为什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依法执行成年人就业安置和未成年人生活安置,我们老百姓手中没有权力也没有暴力机器,依靠的就是国家法律。现在宜昌市中级法院法院不依法办案,我们多次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复议请求或是提级执行,但一直得不到湖北省高级法院的回复。

在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小团体利益与人民群众利益、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政府行政不作为或是政府集体渎职,法院又不能依法公正维护群众利益的情况下,怎么样才能实现“三个代表”、共产党先进性、和谐社会建设?群众利益依靠什么来维护?法律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持续发展的工具,所有组织、团体、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夷陵区政府为什么长期以来视国法如儿戏?以种种理由和借口阻扰依法执行?

到底是在维护谁的利益?一个地方区委区政府何以能凌驾国家法律之上?谁可以监督党委、政府、法律?

我们期待着共产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能给我们一个答案,依法治国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民主社会离我们还有多远???@(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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