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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费抗告驳回 高院:吴淑珍等4人无抗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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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二十二日电)总统陈水扁提请返还国务费案扣押证物抗告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裁定发回更裁,但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四名被告抗告案仍驳回。高等法院认为,本声请案件中仅陈总统和检察官是当事人,吴淑珍等人并非当事人,没有抗告权。吴淑珍等人也不得再抗告。

陈总统将国务机要费案卷证资料补核定为绝对机密,向台北地院声请返还相关证物。台北地院十月五日裁定声请驳回,不发还相关证物。陈总统及国务机要费案被告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人若不服,可提起抗告。

全案经陈总统等人提抗告,台湾高等法院晚间裁定原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裁。但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抗告部分,则抗告驳回。

台湾高等法院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原审裁定可提起抗告的人,仅限于请求案件的当事人而已,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当事人以外的人也可抗告的规定,无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应无抗告权,且此项抗告权的有无是依法律规定,没有扩张解释的余地,因此,无抗告权人不因裁定正本误缮为其“可抗告”而取得抗告权。

台湾高等法院指出,本件是陈总统主张对本件“国务机要费单据”及“侦查中之供述等证据”等证据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即具有拒绝提交相关证物之权,据此请求发还相关证据,所以,在此请求案件中,仅陈总统与检察官是声请案件的当事人而已,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人并非当事人,并无抗告权。

台湾高等法院表示,至于原审裁定正本之末虽误缮为“…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得依…于五日内提出抗告”,但依法律解释,吴淑珍等人不因此取得抗告权,因此吴淑珍等人所提抗告,应属法律上所不应准许,裁定驳回,且因吴淑珍等人对原裁定即无抗告权,对本件裁定,当然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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