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公立学校部分教师存在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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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7日讯】(美国之音记者:亚微2007年10月26日华盛顿报导) 美国各州、各个学区,乃至各个公立学校,都设立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从事任何性侵害行为。但是,近些年来,美国公立学校中,涉及教师对学生不当性行为的案件似乎有上升的趋势。

*美联社调查引人关注*

美联社最新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在2001年到2005年期间,美国公立学校发生了2570起教师因性侵害行为而受到处罚或被解除教职的案子,涉及的指控有不当抚摸到强奸等。这些数据是全美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的记者从州政府负责颁发教师证书的机构那里搜集到的。

美联社的报导说,全美有300万公立学校教师,其中大多数秉持职业操守,但是也一些有害群之马。报导指出,大多数涉及教师对学生性侵害行为的案子从来没有被报案,即使报案了,也往往因无法得到证实而不了了之。

*国会报告同样令人忧虑*

美联社的调查虽然令人震惊,但类似的调查并非第一次。2004年,美国国会曾经授权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而提出的报告发出了令美国人担忧的信息。报告估计,在美国5000万公立学校学生中,有大约450万学生在从幼稚园到11年级期间受到过学校雇员性侵害。

维吉尼亚州联邦大学教育领导系主任沙罗.谢克沙夫特(Charol Shakeshaft)是这份报告的撰稿人,她介绍了报告的主要内容。她说:“我们在全美对年龄在8岁到11岁之间的大约350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其中大约10%的学生表示,他们受到过教师某种不当性行为的侵害。7%的学生表示,他们受到教师身体上不当性行为的侵害。

“这个数据表明,在全美范围内,大约有350万学生在从幼稚园到11年级期间在学校里受到教师身体上某种不当性行为的侵害,大约有450万的学生受到身体上或视觉上不当性行为的侵害。”

*为何大多数案子没有报案*

全美防止性虐待儿童协会一直敦促各州加强有关禁止教师性侵害儿童的法律,同时也在开展各种公关活动,提高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该机构的执行主任特德.汤普森(Ted Thompson)说,根据他们掌握的数据,只有10%的犯罪份子得到法律制裁,90%的犯罪行为因各种原因而没有向执法机构报案。

汤普森列举了美国法律的一些漏洞。他说:“美国有几个州规定,如果教师和18岁的学生发生性关系,这没有问题,教师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是,我们不这么看,因为这名老师掌握了对学生的控制权。各地发生的一些性虐待儿童的案子都涉及控制权问题,无论是父亲虐待孩子也好、神职人员虐待儿童也好、还是老师或教练与学生发生性关系也好,都是因为这些成年人掌握了对孩子的控制权。因此,在考虑这个问题时,成人对孩子的控制权比孩子的实际年龄要更重要。”

汤普森还指出,一些州的法律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非常有限,例如受害人在事件发生后必须在短时间内及时上报并采取行动,否则就会失去相应的法律权利。他举例说,在某一个州,如果一个6岁的孩子在学校里受到老师的性侵害,而又没有在短时间内迅速加以处理,这个孩子就会失去自己的法律权利。汤普森说,很多孩子受到性虐待后会感到羞辱、自责以及困惑,因此他们还不能很快做好心理上的准备去报案或进行法律诉讼。

*教育修正案第九条*

在涉及教师对学生的性侵害行为方面,美国没有一个统一的联邦法律,最接近的联邦法律是美国国会1972年通过的教育修正案第9条。这个法律禁止接受联邦经费的教育机构有任何性别歧视行为,无论是幼稚园、公立学校、私立学校、还是大学,只要接受联邦资助,就受到这个法律的约束。如果某个教育机构被发现违反了教育修正案第9条,它的联邦经费就会被取消。

维吉尼亚州联邦大学教育领导系主任沙罗.谢克沙夫特介绍了美国法庭对这个法律的解释。她说:“法庭的裁决把性虐待归在性歧视的范畴之内,因此,只要构成性虐待就违反了教育修正案第9条的规定。教育修正案第9条不属于刑法范畴,而属于民法范畴,它是一个调控法。这个法律允许政府取消违反规定的学校的联邦经费,同时允许学生和家人寻求赔偿。因此,假如学校纵容教师对学生的性虐待行为发生,学生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法律以及其它类似的法律对校方提出起诉。”

堪萨斯州立大学教育法教授罗伯特.舒普(Robert Shoop)解释了性骚扰和性虐待的定义,这两者都在教育修正案第9条所包括的范畴之内。他说:“美国法庭裁决说,性骚扰是指因为多余的性注意,影响到孩子在校的学习,这包括不恰当的言语、触摸、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或出示图片等。在学校的环境中,任何涉及性的行为都可能被界定为性骚扰。性虐待是指某种侵害性行为,例如通过物体或身体的某一部位对孩子的性侵害。”

加州的马丽.乔.麦格拉思(Mary Jo McGrath)律师指出,美国处理教师对儿童的性虐待行为实际上有三方面的法律。她说:“这是一个涉及民权的问题。在学校中,学生有权免受性骚扰和性虐待的侵害。涉及公立学校教师性侵犯学生的联邦法律是教育修正案第9条;其次,刑法规定,教师对学生性骚扰和性虐待触犯刑法,一旦被判有罪,老师有可能被关入监狱;另外,学校也有相关的政策,学校有权制定学校的行为规范。如果老师和学生出去约会,比如说一个40岁的老师带一个14岁的学生去看电影,由于各州的法定年龄不同,这个行为即使在某些州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明显违反了学校的政策。”

*州法律以及行政手段*

上面我们谈到,在涉及教师对学生性侵害行为方面,美国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比较相关的联邦法律是教育修正案第9条,而各州以及公立学校也制定了这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美国儿童福利联盟青少年司法部主任韦恩.普罗米赛尔(Wayne Promisel)指出,公立学校教师性虐待学生的行为往往通过刑法和行政调查两种手段来解决。

普罗米赛尔说:“对教师性虐待和性侵犯学生的行为,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规定,这种行为是被视为违法的。问题是:如果某一指控不构成刑事犯罪,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在很多州,这些情况一般属于行政调查的范畴。出现指控后,有关方面会展开调查,以决定是停止这位教师的授课,还是取消他的执教资格,或是把所发生的一切记录在他的档案中。”

堪萨斯州立大学教育法教授罗伯特.舒普介绍了各州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他说:“各州都有自己的儿童保护法,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成年人性虐待儿童都是违法的。但是,对于哪个年龄段的孩子在法律的保护范畴之下,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有些州,15岁的孩子已经不被看作是未成年孩子,还有些州把法定年龄定在16岁、17岁或18岁。为此,有些州追加了一些法律,这些法律规定说,即使孩子到了法定年龄,教师若有性虐待学生的行为,仍然构成重罪。”

舒普教授指出,各州对本州的教师资格也有控制权。如果某位教师违反了法律,州政府会取消其执教资格,使其无法在本州执教。问题是:教师所在的学区教育委员会宁可让教师本人主动辞职,也不希望因事情被披露出来而影响学区的声誉。因此,性虐待者往往搬到其它州继续从事犯罪活动。但由于美国在这方面没有统一的联邦法律,因此给性虐待者跨州犯罪提供了方便。

*受害人提出诉讼有顾虑*

舒普教授介绍说,在他参与的案子中,有的学区因为败诉而不得不赔偿大笔赔偿金,因此,很多学区都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在它们的头上。但是,舒普教授也承认,受害人在诉诸法律行动方面有很多顾虑。

舒普教授说:“要提出诉讼就要有受害人敢于出来揭发,而且受害人的家长也要愿意打官司才行。让孩子出面指责成年人给他们造成了性伤害,并且经过法庭的审讯程序,这对孩子来说,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很多时候,即使确定了犯罪份子是谁,家长也不愿意让孩子承受那么多的压力。他们担心,继续采取法律行动,可能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舒普教授特别提到,很多外来移民的文化背景强调要尊重长辈,因此外来移民的孩子也会承袭这个传统。如果教师滥用其职权,逼着学生从事了性行为,学生因语言障碍可能无法表述清所发生的一切。他们的父母出于本民族的文化背景也可能不愿意向权力提出挑战,因此提出诉讼的可能性不大。

*通过培训提高民众认识*

加州律师马丽.乔.麦格拉思针对教师对学生不当性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在90年代的时候建立了一家公司,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在全美各地为学校的教师、行政人员提供培训,以提高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麦格拉思律师说:“我多年来一直投身于这项工作,并开设了非常强的培训班和培训计划,帮助人们甄别性虐待儿童的早期征兆,例如如果某位教师花过多的时间在某一位学生身上,行为举止没有老师的风范,或者某位老师过分沉溺于与某个孩子呆在一起等,我们需要了解这些行为有哪些本质上的不同。因此,我们需要提供良好的培训计划,让父母、学校的教师和行政人员都得到这方面的培训。”

美国儿童福利联盟青少年司法部主任普罗米赛尔认为,针对教师对学生的性侵害行为,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他说:“这需要我们在教育和培训方面进行有组织的努力,也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如何使各州在立法上保持一致,例如如何在取消教师执教资格的法律上保持一致。但是,我们首先要使有关各方认识到,最初的调查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尽早除去情绪化的东西,以客观公平的态度来考虑问题,给予被指控的教师和受害人以平等的对待。”

*教师要注意职业操守*

维吉尼亚州联邦大学教育领导系主任沙罗.谢克沙夫特认为,教师在和学生接触时也要谨慎自守。她说,虽然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学生,他们应尽量避免和孩子过多地单独相处。

谢克沙夫特教授说:“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孩子,对此,我们不应该进行压制。但是,我们认为,教师不应该单独和某位学生在一起做事,例如把学生带回自己的家中、开车带他们兜风,或者请学生吃饭等。如果教师非要这么做,就应该和集体一起做。如果教师为某位学生提供课外辅导或其它帮助,应该选择公共场所,而不是自己的家中、私人场所或别人不知道的地方。真心帮助学生的教师是不会这么做的。我希望家长和孩子了解并认识到这一点。”

堪萨斯州立大学教育法教授舒普认为,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他说:“无论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人们的关系都应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未成年人也好,成年人也好,都应该得到尊重,任何人都无权伤害你。每个家长都应该问自己:学校是否给孩子以应有的尊重,孩子所处的学习环境是否安全等。另外,家长还应该了解学校在处理教师对学生的不当性行为方面制定了哪些政策,以及提供了哪些培训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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