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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土地合建 子女分得房屋应课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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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今天表示,地主提供土地与建主合建分屋时,如将应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义登记为起造人,应依规定在赠与行为发生后30天内,向主管稽征机关办理赠与税申报。

国税局在最近查核某建屋案,发现甲姓地主提供土地与建主合建分屋,将本人应分得的4户房屋,其中3户以子女为起造人,并在领取房屋使用执照后,向地政事务所办理建物总登记,但未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经查获,连同移转土地持分予子女部分,一并核定补征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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