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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被起诉 审计部:司法案件不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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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十三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高检署查黑中心今天依贪污罪起诉马英九,检察官侯宽仁心证认定,特别费在性质上本就应“支出、使用”,不可纳入私账。审计部发言人王永兴表示,这是司法案件,审计部不评论。

马英九特别费案侦结,高检署查黑中心依贪污罪起诉马英九,检察官侯宽仁心证认定,特别费在性质上本就应“支出、使用”,不可纳入私账,就算放着不用也不行,侯宽仁并未采法务部特别费“实质补贴”的见解,认为法务部是“独创新见解,并非通说”。

审计部日前曾表示,九十四年度马英九特别费核销查核结果,并未发现违规;但高检署查黑中心依贪污罪起诉马英九。对此,王永兴说,审计部完全依照行政院主计处的规定查核,相关规定的解释需由主计处说明,审计部只是执行单位。

审计部官员说,依照主计处的规定,首长特别费半数不必以单据核销部分,首长可以领现金、支票或汇入账户等方式,用领据领回即完成核销程序,审计单位查核时,只会看有无完成核销程序,不会管之后首长如何使用这笔钱。

有关特别费部分的报支,行政院在民国八十七年订有“机关首长特别费支用规定”规定,报支仍以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为原则,假使有一部分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得依首长、副首长领据列报,但最高以特别费半数为限。

审计部日前认定首长特别费属因公支出,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如果年度结束有剩余款,仍必须缴还国库;至于国务机要费,审计部认定必须依照会计法规,国务机要费编在“业务费”,依会计规定,“每笔支出都须检附合乎规定的单据才能核销”,不能比照特别费最高有半数可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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