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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都市更新4/5持分者同意可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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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二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都市更新条例”,明定都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与建筑物,只要超过五分之四以上持分者同意,即可以协议方式改建。提案人之一、亲民党籍立委刘文雄表示,现行条文以人与土地为必要条件,常导致“少数绑架多数”的情况。

现行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五条之一第一项条文规定,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都市更新事业时,“得经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十分之八,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十分之八同意后实施之。”

三读修正后条文为,若未能依法取得全体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者,“得经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五分之四之同意,就达成合建协议部分,以协议合建方式实施之。”

刘文雄(不分区)表示,过去常有不同意改建的十分之二所有权人,刻意灌人头,以致往往只有一坪的土地,却有上百位所有权人,让都市更新只因达不到人数规定门槛无法进行,造成“少数绑架多数”,丧失政府办理都市更新的美意。

他说,例如,若拥有百分之八十的所有权人仅两人,而拥有剩下百分之二十的所有权人却有上百人,现行条文持分少的上百人就能绑架持分多的两个人;但三读条文将所有权人改为非必要条件,只要土地持分逾八成的所有权人,就能决定是否协议合建,对政府未来办理都市更新将有很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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