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学案四项指控撤二 律师指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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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讯】(大纪元记者希文采访报导)严正学被控颠覆国家政权案,于4月5号下午在台州市中级法院历时3个小时的审理。因此前律师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强力抗辩,检察院将四项指控中的两项——插手温岭农会事件和为刘宾雁先生募捐撤消。只剩下秘密加入民主党和撰写文章批评地方政府两项指控。辩护律师李建强认为这两项指控也不能成立。参加民主党不是事实,而且也不能等同于颠覆政府行为,撰写文章批评地方政府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与颠覆行为无涉。

李建强律师在采访中告诉记者,4月5号下午2点30分,在台州市中级法院的第六审判庭审理严正学颠覆国家政权案。当时来的人很多,警察也来了很多。法庭只有三十多个座位,大多被政府人员占据,只留出六个座位给严正学家属。庭审于当天下午5点30分结束,历时三小时。

据律师介绍,严正学被当局指控的事实有四项:一、关于严正学秘密参加民主党及在美国参加的一个“敌对”组织研讨会。二、介入温岭农会事件。三、严正学为中文笔会原会长刘宾雁募捐问题。四、关于参加独立中文笔会并撰写文章在网路上发表文章。但,开庭刚刚开始,检察官突然宣布撤销其中二、三项即有关农会和刘宾雁募捐两项指控,保留有关严正学秘密参加民主党及在美国参加的一个“敌对”组织研讨会,和关于参加独立中文笔会并撰写文章在网路上发表文章这两项指控。

控方的主要依据是,徐文立等三位民主党的领导人和民运人士给严正学出具的政治避难的文件中,提到严正学是民主党人的秘密党员,因此证明严正学加入了民主党。在具备这个身份以后,又撰写了一些文章从事攻击党和政府,就构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罪”。

对此,辩护律师李建强认为这两项指控仍不能成立。他当庭驳斥说:“这个前提不存在且逻辑有问题。首先没有事实依据证明严正学是民主党人,其次,即便是民主党人,也不能等同于颠覆政府行为,两者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公安部2002年6月公国保字第589号通知中,虽然认定“中国民主党”是“敌对组织”。但这只是个内部文件,从未向社会公开过,因此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作用于本案。”为说明民主党是个具有民主理念的合法组织,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重要证据作为支持。他说:“参加民主党不等于颠覆国家政权,更不等于犯罪。那种说加入民主党就必然要颠覆国家政权的说法,既无法律根据,逻辑上也是荒谬的。”

另外,从颠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看,严正学缺少颠覆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具体行为。李建强律师告诉记者,他在向法庭提供的15份证据中,有一份严正学本人写的长达两万字的自辩书,谈到了他本人全无颠覆国家政权的动机和行为。严正学所撰写的8篇文章中,大多是一般性评论和一些记事,反映的是严正学先生对腐败和民主缺失的社会现实的愤慨和批判,对自由、人权、法治社会的向往和期盼,这是一个自由知识份子良知和责任的彰显,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力,更与颠覆国家政权罪无涉,因此罪名不成立。

对于当庭检察官提出的中共的领导是人民和历史的选择,严正学诋毁党的领导应予严惩一说,律师指出,这是非常荒谬的,中共是不是人民和历史的选择,暂且不谈。但司法审判不能使用政治语言对其判罚。律师说他因此当庭向法庭表达建议,希望案件从政治审判方向转回到司法审判的路子上来。为此,就有关起诉书表述问题、民主党的理念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一个概念等问题,律师与检察官展开很长一段时间的激烈辩论。

除此外,辩护律师还向法庭申请了法官对在监狱服刑的民主党领导人查建国、高洪明调查,严正学因自己患有忧郁症提出进行行为能力鉴定等提议。令律师感到愤慨的是,案情的多个重要证人因警方阻挠没有出庭作证,对案情有很大的影响,尽管法官同意辩护律师使用他们的书面证词代替。但,检察官对这些证词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记者事后采访了遭到警方阻止出庭的几位证人,他们均感气愤。他们称出庭作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中共用这种卑劣的手段进行阻止,显然是内心恐慌的表现。他们说:“中共太荒唐可笑了,太不得人心了。”朱虞夫说:“共产党的权位,除了警察和军队,它已经失去了民心,它自己感觉到笈笈可危,又要维持这种统治,它们只能用这种高压政策。”

据悉,庭审在当日下午5点30分结束,法官宣布因案情重大,需休庭合议择日宣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消息人士透露,宣判将会在45天会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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