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跃:北京打假人士遭陷害被拘 公安拒不赔偿

【大纪元6月14日讯】蒋勇是四川营山县人,近期一边在北京打工,一边从事打假公益维权活动。2006年6月,蒋勇在北京打假打到一药店,在购买到假药后,蒋勇便向北京顺义区药监局举报,同时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06年7月8日,药店老板打电话给蒋勇要求见面私了,同意赔偿五千二百元,然而,这却是一个陷阱,蒋勇当天被举报敲诈勒索,随即被北京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被关押了37天以后,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蒋勇被取保候审,最终被无罪释放。

2007年4月6日,蒋勇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书面申请国家赔偿,2007年6月5日顺义分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确认书。

该案件的详情请见蒋勇提供的相关材料。

昨天晚上,我们在电话采访蒋勇时,我们感到蒋勇还很年轻,同时也感到他很执著。蒋勇告诉我们,他在北京从事打假维权工作已有一年多了,这次虽然遭陷害被拘留,差一点蹲了大狱,但他并不后悔,他还会继续打假。同时,他认为北京顺义公安份局错误将他抓捕并关抻他一个多月,严重侵犯了他的人权,给他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蒋勇表示,申请国家赔偿被拒后,他在北京维权人士、万人诉电信活动发起人李恩泽的帮助下,已写好了申诉书,现正向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投寄,不是为钱,但一定要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民生观察工作室
2007-6-14

附蒋勇的相关材料:

黑心药商勾结违法警察非法拘禁公益维权人士蒋勇的真实记录

2006年7月8日下午5点还在床上休息的蒋勇正在观看电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的电视讲话,周部长在讲话中强调要加强警察队伍的建设,尊法守法。蒋勇对部长的讲话极其认同,对警察部队的作风也很敬佩。忽然间屋外人声嘈杂,20多个便衣冲进屋来,不由分说把蒋勇按倒在地,反背双手给拷了起来。蒋勇很是无奈,也很茫然,对便衣说:(你们是什么人凭什么乱抓人 ,你们的证件呢?抓人要有拘留证和逮捕证的?)但当时的便衣说是警察,但并为出示任何证件。接着更是对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查抄,进行大规模搜寻,说要拿走屋内所有的物品。但因为很多东西不值钱就放弃了,只拿走了4盒药品,6张发票,两张银行卡,1700元现金。此时蒋勇认出混在警察队伍中的一个人正是被他举报到北京市顺义区药监局,起诉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被告-药店老板。

在北京市顺义区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一间6平米,黑暗,潮湿的小屋里警察对蒋勇说;(把你请来是接受询问,协助调查)。蒋勇当时就问警察;(既然是询问,那为什么要给我戴手铐?)。警察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司法解释,对你是合法询问)。然后蒋勇才知道是被他举报到北京市顺义区药监局,起诉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被告-药店老板举报他敲诈勒索。半夜十分3点左右蒋勇就被北京市顺义区公安份局刑事侦察队连夜送往了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正式刑事拘留。

进入看守所的日子是非常难熬的。首先要被看守所里的犯人-大哥剥光衣服 强制用饭盆浇凉水半个小时,所谓冲冲异味,稍有一点反抗就会被拳打脚踢。接着就被看守所里的大哥-牢头派去值夜班4天 ,通宵达旦站立牢房内看守其他睡觉的犯人以免发生自残自杀的事件。还有轮班打扫卫生,如果发现有掉在地上的馒头渣就得吃掉。早晨是一碗稀饭,中午是一碗青菜汤两个窝头,晚上又是一碗菜汤和两个馒头。当事人在牢房里可以办一张消费卡-用来买东西,但消费卡是牢房里的大哥-犯人牢头掌握着的,当事人根本就花不了多少,卡里的钱不管有多少过一段时间就都被犯人大哥-牢头给花光了。总之看守所里的日子是非常难熬的。

2006年8月16日在顺义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办理了取保,2007年3月30日顺义分局下发了顺公解保字2007107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为北京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北京市顺义区公安份局的办案警察的违法行为就是置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不顾,在办案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拘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剥夺人身自由 37天,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人权在哪里?

作为消费者购买了假药,举报给了药监局,起诉到了人民法院,被告又提出和解,协商解决,怎么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了?事实上检察院也确定当事人

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是买到了假药,依法打击假药,也是在维护全国13亿消费者的权益呀。难道北京市顺义区公安份局的办案警察就不知道吗?就愿意他们的亲人,愿意让13亿老百姓都吃假药吗?北京市顺义区公安份局不紧不支持消费者 打击不法商贩,反而和黑心药商串通一气,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违法迫害消费者。看来肯定是和这个黑心的假药贩子有着不明不白的关系 ,所以才敢顶着违法 乱纪的职责来迫害消费者呀?

难道北京市顺义区公安份局的警察就可以违法把13亿人民中的随意一个消费者抓起来 关押37天吗?

蒋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是一个知法守法护法普法的中国人。作为中国人相信国家, 相信政府,相信胡锦涛主席,相信温家宝总理,相信吴邦国委员长,相信吴官正书记,相信肖扬院长,相信贾庆林主席,一定能依法查处相关违法乱纪的北京市顺义区公安份局的办案警察,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给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个公道的。

申诉书
申诉人蒋勇,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乡枯柳树村电话
被申诉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申诉请求:
一:确认被申诉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违法
二,赔偿限制人身自由38天的赔偿金4966。16元
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申诉人2006年6月份在北京鑫达康药店消费1322元购买了一些药品和保健品,经查询都是假冒产品,于是向顺义药监局进行了举报,同时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进行索赔。药店负责人在2006年7月8日与申请人联系要求私了,并在电话中同意赔偿5200元,双方约定在顺义区的上一档饭店见面,后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暴力将申诉人带回了顺义分局胜利派出所,在暴力传唤的过程中造成申诉人身体多处受伤,至今还有很明显的疤痕,给申诉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第二天就被送到了顺义区看守所告诉我已被刑事拘留了,2006年8月16日在顺义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下办理了取保,2007年3月30日顺义分局下发了顺公解保字2007107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为北京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赔偿确认书 (刘飞跃提供)

申诉人2007年4月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书面申请国家赔偿,2007年6月5日顺义分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确认书。

综上所述,冤案对申诉人及其家庭带来了不能弥补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都是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应当依法履行赔偿的义务,所以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申诉。

此致 敬礼
2007年6月13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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