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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费案 陈水扁要地院5日内送还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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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邱燕玲/台北报导〕陈水扁依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文亲签声请书,以总统府秘书长名义于昨天致函给台北地院及审判长蔡守训,认为审理中的国务机要费案侵犯总统国家机密特权,请台北地院在五日内把相关文件、物件、电磁纪录的所有原本及复制物送还陈水扁。

总统府秘书长卓荣泰受访指出,大法官解释文已明白揭示总统的刑事豁免权及于侦查、审判、起诉,加上认为总统豁免权不可抛弃,总统府日前个别征询法界人士意见后,认为陈水扁应维护宪法制度,“这是权利也是责任”。

对于要求台北地院交还总统的物件,卓荣泰说明,应包括证词、证物,甚至开庭后让外界或部分人士已知的部分,且相关人士都要负起不泄密的责任。

至于国务机要费案是否有停审空间?卓荣泰表示,这部分由相关当事人与律师讨论处理,例如总统夫人吴淑珍等是否会声请停审,都由他们与律师商量,总统府只针对大法官解释文有关总统权利部分进行处理。

陈水扁在声请书中表示,依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台北地院现掌有高检署检察官前至本府所扣押之总统府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国务机要费支付的全部单据,为未依法定程序取得令状,且未经总统同意即行扣押的物件。

证物揭露 有妨害国安之虞

声请书也指出,台北地院掌有经高检署检察官行侦查程序所取得的供述及证物部分,核与总统依职权运用国务机要费行使其宪政任务具有直接关联,这些资讯之揭露显有妨害国家安全及国家利益之虞,即使以代号等保全措施表现在处分书或判决书中,还是能透过其周边描述而特定该等机构、人员之身份及所在,且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也不能信守保密的承诺,有造成国家安全遭受危险之疑虑。

声请书指出,总统因执行宪法职权及相关之供述及证物,都属第六二七号解释所称“总统之国家机密特权”的范围,有决定不予公开,拒绝提交相关证物的权力,故请台北地院在声请书送达五日内,将相关文件、物件、电磁纪录的所有原本及复制物送还总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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