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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解决特别费国务费争议 审计主计有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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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八日电)审计部副审计长林庆隆今天在立法院表示,修“审计法”解决国务机要费与首长特别费争议不适合,但“预算法”对各部会与首长预算执行、考核有明文规范,应修改预算法较妥适;行政院主计处第一局长陈瑞敏则指出,预算法规范预算编列、执行和损益考核为通案设计,难配合个案。

行政院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颁订,往后所有首长特别费核销均须附单据以资佐证,新制于今年起实施。

亲民党籍立委沈智慧(台中市)上午在立法院司法委员会召开修法解决特别费与国务机要费争议公听会,主张应于现行“审计法”中增订条文,明订首长与公务人员于新制施行前以领据支用特别费,额度未超过特别费预算半数的款项,均认定为实质补贴,并视为完全核销,不论有无记账结算或剩余,不多退少补。

此外,沈智慧另主张,新制施行前,首长以领据请领未超过特别费预算半数的款项,不问实际上有无支出或支出金额多少,皆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以领据支领国务机要费未超过国务机要费预算额度半数者,也可适用。

不过林庆隆说,审计法虽授权审计部可审核各部会与首长预算支用情况,但此机制适用通案非针对特殊个案,且首长特别费结报方式长年为行政规范,何况预算应如何执行与考核,预算法内皆有明文,修审计法化解争议较不适合。

但陈瑞敏指出,预算法虽有规范预算筹编、执行以及损益考核,但均属通案规定未针对个案,何况预算法的设计,其性质未含盖审核经费支用。

代表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与会的律师蔡兆诚则提议,特别费支用衍生争议,固然导因于法制不完全明确,若采全然除罪化处理,将产生“向后生效”的效应,反而不能妥适处理将来特别费的运用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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