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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紧急就医费用未获健保给付 可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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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电)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在国外紧急就医的医疗费用,经健保局核定未获给付部分,检附健保局出具相关证明暨加盖健保局印章的原医药费收据影本,即可自其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

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 1项第2款第2目之 3规定,纳税义务人及其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医药费及生育费,以付与公立医院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医院者为限。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财政部认定纳税义务人国外就医支付的医药及生育费也适用这项规定。因此,纳税义务人持收据正本向健保局申请医疗费用给付,如有部分因保险条款规定未获给付,健保局又未能退回其收据正本时,纳税义务人只须提出健保局开立的核定通知书差额部分的证明暨加盖健保局印章原医药费收据影本申报扣除,稽征机关即应依法核认此笔医药及生育费的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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