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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监申报财产? 台法部:各机关自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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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24日电)对于财团法人董监申报财产争议,法务部今天召集相关机关研商后,决议应由各业务机关依法及业务性质,依职权自行认定所选派董事及监察人是否须申报财产。

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表示,各机关选派董事及监察人所依据的法令繁复,无法一一了解,业务性质有些有特殊性,法务部尊重各机关依职权认定。

法务部指出,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监察人应依法申报财产,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第5款虽明文规定,但适用对象屡生疑义。由于财产申报即将截止,法务部为解决争议,下午紧急邀集相关机关研商并做出决议。

与会研商的包括行政院、监察院、考试院、交通部、经济部、财政部、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及行政院卫生署等相关机关代表。

法务部表示,就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第5款所谓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监察人,应以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曾出资或捐助,并代表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担任董事及监察人者,始足当之,排除政府或公营事业机构未曾出资或捐助,或由私法人董事会自行选任的情形。法务部于10月1日已做相关函释。

法务部指出,至于具体个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监察人,有关事实的认定,应由各业务主管机关依其选派董事及监察人所依据的法规、或业务性质,本于职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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