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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持股逾五% 十天内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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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邱燕玲/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案”,为强化对金控公司及有控制权股东的监督管理,未来金控大股东或其关系人持有股份超过五%时,十天内要向金管会申报,否则不具表决权,防止股东以迂回间接方式持股,进行所谓的“敌意并购”。

此法修正通过后,日后金控恐难以插旗方式入主其他金控,也被外界形容是“辜家条款”。金控业者对此表示肯定,并强调,以后金融整并过程也将遵守这项法律,正大光明地扩张事业版图。

当年辜家透过中信证券、中寿等公司对开发金持股超过七%,由于股权分散,未达金控法十%的申报门槛,没有揭露关系人持股就取得该公司经营权,以插旗方式顺利入主开发金。

修法后 6月内补申报

修正条文将现行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金控持股超过十%应向金管会申报的门槛,下修为五%,从严认定大股东标准;大股东若未经申报就不具表决权,有助于主管机关了解股东是否有并购意图。并要求金控及其子公司转投资申请案,在金管会核准前不可提前卡位,一旦违规将无表决权,金管会可要求撤销持股。

现行持股已超过五%但未超过十%的股东,必须在修法后六个月内补申报;且持股逾五%后,累积变动超过一%也需要申报。

同一关系人 范围扩大

为避免再发生类似辜家以迂回间接方式入主开发金,规避同一关系人规定,修正条文将“同一关系人”明确规范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的关系人;亦即除一般所指的自然人、配偶、二亲等以内血亲之外,并扩及这三种身份的自然人合计持股达三分之一的企业,或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及握有过半董监事席次的公司。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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