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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障碍者所得应不应该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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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杨若瑛采访报导)身心障碍者所得应不应该课税?南区国税局表示,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所提供的奖励金,免纳所得税。如果是支持性就业或庇护性就业所取得的报酬,仍应依法课征所得税。

南区国税局进一步指出,身心障碍者参与,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62条规定,设立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所提供以协助身心障碍者,参与社会为原则的支持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奖励金,是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提供身心障碍者日常生活自理训练、技艺陶治及休闲活动等服务,以协助其参与社会活动,并为鼓励、肯定其学习表现,而按其学习成果核发之奖励金,藉以使身心障碍者能积极参与社会,既非以“就业”或“生产”为目的,且身心障碍福利机构与身心障碍者间尚非雇佣关系,所取得的奖励金可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8款规定,免纳所得税。

至于身心障碍者参与同法第34条规定的支持性就业或庇护性就业,因其与雇主间有雇佣关系,其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的薪资所得,仍应依法课征所得税。

该局特别吁请身心障碍者,参与这类社会服务或就业服务,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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