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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与配偶分开所得资料 需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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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八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所查询的所得资料,一般除本人外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资料。不过,若纳税义务人欲将其本人与配偶所得分开提供,依规定必须在4月1日至4月20日间提出申请,因今年4月20日为星期日,展延至4月21日。

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如与其配偶在96年度结婚或离婚者,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取得保护令者,本人与配偶的所得资料是分开提供。

申请与配偶所得分开提供,如向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申请者,应以内政部核发自然人凭证、其他经财政部同意电子凭证或以纳税义务人“中文姓名”、“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及2007年12月31日户口名簿上所载“户号”为通行码,透过网际网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网站:http://tax.nat.gov.tw)申请。

另外,向稽征机关申请者,得以邮寄、传真、亲至稽征机关提出申请书方式或寄发电子邮件的方式申请,并应在申请书上载明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户籍或通讯地址、联络电话及申请日期,在 4月21日前将申请书寄达或送达户籍所在地国税局或其所属分局、稽征所、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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