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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调查  52.6%公司提供育婴留职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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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顾恒湛台北四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一项调查指出,员工超过三十人以上事业单位有提供“育婴留职停薪”者占百分之五十二点六,与2002年两性工作平等法开始实施时相较,提高了十三点七个百分点。

两性工作平等法在2002年三月八日开始实施,去年年修正为性别工作平等法,劳委会为了解此法实施成效,在2007年十一月,以“事业单位”为调查对象实施调查,回收样本三千三百四十六份。

劳委会表示,若进一步问没有提供“育婴留职停薪”的事业单位,当有员工要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时,有百分之二十八点九的事业单位会同意员工申请。

此外,调查显示,有提供“育婴留职停薪”的事业单位,对员工复职的安排,以“恢复其原来的职位”居多,占百分六十六点二,其次依序是“公司考量员工意愿后作调整”约占百分之十九点五、“由部门主管决定”占百分之八点四、“由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决定”占百分之五点一。

问及当员工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人力因应方法(复选),公司以“不递补替代人员,直接调整同一部门人员因应”居多,占约占六成二,其次是“调用其他部门人员”三成九、“雇用约雇人员”二成三、“雇用派遣或兼职人员”二成一及“进用正职之新进人员”二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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