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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提彰银董监缩减案 经部函释符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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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永昌台北十二日电)彰银日前临时董事会通过台新金代表提出缩减董监事案列为股东会议案,台新金以特别股股东提案备受官股和民股董事质疑,彰银今天接获经济部解释函,确认台新金以特别股股东提案是符合股东提案的权限。

彰银指出,4月29日彰银临时董事会审查股东台新金依公司法第172条之1提出股东常会议案后,依财政部公股股权代表建议声请经济部解释公司法第172条之1适用疑义。

彰银指出,今天接获经济部在5月9日以经商字第09702410410号函释,内容是“按公司法第172条之1第1项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股东常会议案,此项股东提案权,系股东之固有权,不分普通股或特别股均有上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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