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赋予人民币在台兑换法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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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一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明定在双边货币清算协定签订或机制建立前,人民币在台的管理及货币清算,由央行会同金管会订定办法。央行表示,修法是赋予法源依据,初期先采行单向兑换,限额为人民币两万元。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初审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第九十二条修正案”,明定由金管会规定人民币携入的限额,若超过的部分,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并由旅客自行封存于海关,出境时准予携出。

修正条文规定,许可人民币进出入台湾的办法,金管会得会同央行订定,而在签订双边货币清算协定或建立双边货币清算机制后,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管理准用管理外汇条例有关规定。

此外,修正条文规定,双边货币清算协定签订或机制建立前,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管理及货币清算,由央行会同金管会订定办法。若违反规定进行兑换、买卖或其他交易,即可没收之,而金融机构及外币兑换处违反规定,可处新台币三十万以上、一百五十万以下罚锾。

央行副总裁周阿定表示,初期人民币来源不稳定时,先采行单向兑换,也就是陆客来台观光时,可兑换人民币,现在限额为人民币两万,没用完的新台币可再兑回人民币。初期到底要维持多久,实在不知道,但会尽快解决货源问题,只要有稳定的人民币货源就可以开放双向兑换。

他也说,并未限制只有陆客可兑换人民币,只要手中有人民币就可以去银行换,数额为人民币两万,至于是否在七月开放陆客观光前即可兑换人民币?他表示,还要和陆委会及金管会讨论订办法,修法通过是先赋予法源依据。

陆委会主委赖幸媛表示,修法是针让七月陆客来台观光时,兑换人民币有法源依据,因为依照现行规定,人民币连小规模、有限度的兑换都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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