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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租赁所得约定短报 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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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九日电)出租人为规避税负,与承租人另订不实契约短报租赁收入时有所闻。不过,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个人自有财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必须确实申报租赁所得,纵私下约定也不可因此免除或减少其申报义务。

南区国税局近日查获一起案例,某地主在1995年起将土地出租供他人营业使用,该承租人自2001年起逐年递减申报租金支出,从每年租金新台币50余万元逐年变成每年10余万元,显不寻常。

国税局约谈承租人,其虽否认短、漏、申报租金支出,经查证银行账户往来,证实承租人每年实际给付租金为180余万元。地主以为与承租人私相约定即可减轻税负。除补征地主综合所得税外,尚须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罚。

国税局说,依据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全年租赁收入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由纳税义务人并入综合所得填具结算申报书,自行向稽征机关申报缴税,不能单凭承租人所开立扣缴凭单金额申报,更不得以私下约定免除或减少其申报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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