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下的杨佳生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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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安娜综合报导)杨佳28岁生日后的第5天迎来了死刑判决!尽管许多人预测到杨佳的判决是凶多吉少,但对这个结果的到来还是感到吃惊、诧异。在沉默了两周后,媒体界对于杨佳判决的报导又掀起了一轮新的热潮。

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对重大袭警案杨佳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海法院外的广告牌。(网络图片)

2008年7月1日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佳携带刀具等作案工具伺机窜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大楼,在多个楼层先后突然袭击毫无防备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被民警当场擒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杨佳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月10日,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杨佳杀人,本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出乎预料的是,很多民众非但不以杨佳以恶魔待之,反而对其同情有加,甚至还有部分网民在网上高呼杨佳为“义士”。这种舆论一边倒支持杨佳,不能简单的定义为社会的病态,而是对真相的渴求。

对于杨佳案是否像上海第二中级法院认定的那样:被告人杨佳故意杀人证据确凿、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民间及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多项质疑。

据知情者披露:

疑点一:案发后警方关押证人,制造假象

杨佳的好友郏啸寅在网上发布《上海袭警事件内幕》揭露,杨佳去年被上海的派出所扣押时曾遭到殴打,以致丧失性功能,因此才多次上访,要求惩办有关人员,取得相应赔偿。郏啸寅第二天就被警察关押,过了几天,上海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诽谤罪批准把郏正式逮捕。

作为主要证人,杨佳的母亲王静,在事发当天下午,便被上海警方以“协助调查”的名义,把她带到大屯派出所,从此下落不明。杨佳的亲属委托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劲松向北京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人民检察院、闸北区人民法院举报王静失踪,可能是被绑架,要求侦讯查处,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疑点二:法律程序上的违规

杨佳的父亲曾委托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熊烈锁等律师作为杨佳的辩护人。熊律师等在7月15日到上海,却见不到杨佳,也不能查阅有关案卷。17日下午,检察院约见熊等,出示杨佳笔录,并称杨佳讲:他只接受他母亲为他聘请的律师,其他律师均不接受。首先,杨佳的笔录是真是假,大可怀疑。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刘子龙律师就对这个问题提出五点疑问,都是上海警方无法辩解的。其次,即使杨佳笔录是真,也是在杨佳和他母亲被警方严密控制、丧失人身自由、不能与外人接触的情况下出现的。

警方为杨佳指定的律师是闸北区的法律顾问谢有明。杨佳袭击的是闸北分局,怎么会聘请被袭者的法律顾问来做自己的辩护律师呢?据《广州日报》7月8日报导,谢有明曾说:“像杨佳犯罪情节这么严重,一般来说,在量刑上几乎没有什么疑问,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作为杨佳的辩护律师,他居然在法院审理之前就宣判了杨佳的死刑,这是完全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的。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指出:

如果谢有明律师的授权委托有问题,则要影响到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合法性。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一定要有辩护人进行辩护,当然,这个辩护人必须是依法委托或法院指定的。谢律师不是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而是由杨佳母亲委托的辩护人。假设这个委托不真实,一审判决是不是程序违法呢?

这个案件中,不可思议的还有,杨佳的精神病鉴定,是无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机构所做。我不知,检察院或法院有没有对杨佳重新做司法鉴定。如果没有重新做过,而是以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作为认定杨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那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就存在严重问题。

对于杨佳案的法律程序,刘晓原律师还指出:一审判决后,杨佳还有十天的上诉期限。如果上诉了,还有二审程序,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二审判决后,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如杨佳不上诉,只直接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126条之规定情形的,还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杨佳袭警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这个案件的最长审限是一个半月。

对于杨佳案,中国资深评论家马元光的说法代表了相当一批中国民众的呼声:我们希望上海警方回避,中央政法委,独立身份的律师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保证调查程序的公正公开和合理,还真相,惩顽凶,抚民心,告慰那些无辜的警察!一方面严惩杨佳,一方面严惩警察中的害群之马,这样才能恢复民众的心理秩序,杨佳的报复行为也就不会成为舆论赞许的“义举”。

另外,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亦应以杨佳案为戒,检讨自己的执法行为,纳税人赋予警方拥有的合法暴力是用于对付违法犯罪等作恶者,而不是赖以养活警方的民众,无论真相如何,如果民众的诉求没有合法的解决窗口,在主流的法律秩序里无从获得正义的“杨佳们”,可能只能选择极端的私力救济方式,这无疑是和法治文明相背离的。而这种非理性选择的根源,恐怕不在“杨佳们”吧。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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