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我们需要怎样的宽容?

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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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8日讯】在今日中国,许多知识份子大谈“容忍”或“宽容”;但是他们很少说清楚他们所谓容忍是谁对谁的容忍——是政府对个人的容忍还是个人对政府的容忍,是自己对他人的宽容还是他人对自己的宽容。似乎宽容既是真理的化身,又是美德的化身。一种跟“革命拜物教”旗鼓相当而立场相反的“宽容拜物教”产生了。

跟革命拜物教徒容不得不革命或反革命相似,宽容拜物教徒也容不得不宽容或反宽容,他们常常对不宽容的言论和不宽容的言论者痛加贬斥,鲁迅先生的名言“我一个也不宽恕”成了他们练习射击的靶子。虽然这种“对不宽容者不应宽容”的言论仍属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范围,但毕竟在自己手持的当作绝对真理的宽容盾牌上刺出了一个小洞,其情形跟革命拜物教徒决不允许别人对自己革命相同,虽然有用,却未免尴尬。

谁对谁应当宽容?

对政府及其官员的压迫,或者宽容或者革命,这个两难选择实际上并不存在。从法治的角度看,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当然应当批评、检举、控告,必要时甚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法无禁止即自由,相反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法律赋予的,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越权行为不能宽容,更不该纵容。如果政府及其官员合法行使权力,个人当然必须在行为上服从,但心里大可以觉得政府的行为不堪容忍,也不妨在言论上激烈地批评相关制度,直至依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进行改革。革命像核武器,自由主义者虽不绝对否定,但决不挂在嘴上,更不轻易使用。宽容拜物教徒走得更远一些,他们主张彻底销毁这个核武器;而中国的革命拜物教徒,则天天对远在天边的国际资本进行无效的核讹诈。

宽容拜物教更强调政府对个人的宽容,其批评矛头常常指向言论管制、城管对小贩的暴行等等。这使他们获得了不少好评,也使他们产生了一种道德优越感。笔者过去也曾经强调宽容应当是政府对个人的宽容,尤其是对尖锐但没有紧迫危险的思想言论的宽容;但是这种说法其实是很不严谨的。政府对于个人自由不能仅仅是消极地容忍,而且必须积极地保障,包括制止与制裁来自他人的侵犯,也包括创造实现自由的条件。这是政府及其官员的法律义务。宽容拜物教既简化了政府的义务,又将法律义务软化成了道德义务,甚至美化成了一种统治者个人或集体的美德。说“政府应当宽容”,远不如说“政府必须保障个人自由”准确有力。

一个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之间是有冲突的,正是这种可能的冲突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自由,也正是这种冲突使得法律必须规定自由的界限,也就是他人容忍的限度;而容忍本身无法决定自己的限度,一味地容忍将导致自己人格的贬损、自由的丧失,同时导致对罪恶的纵容。

他人的行为需要自己宽容或容忍,无非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他人的行为尚在他个人自由的法律界限之内,只是展示了一种你不喜欢的个性。这种情形你可以提出批评建议,但对方即使不理睬,你也必须容忍。这谈不上是什么美德,因为你如果强加干涉你就侵犯了别人的自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种情况,他人的行为已经越出了自由的界限,构成对自己或第三人权利的侵犯,或者构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共安全的威胁。这种情况下无论当场进行正当防卫还是事后予以检举、控告都是合乎道德的,相反宽容、麻木或容忍通常是不道德的,至少是不得已的。

宽容或容忍是用来约束自己的。一旦“容忍”成为对他人的要求或对他人不容忍的指责,这个容忍就变了味,变成伸张自己的自由了。因此,针对他人行使自由高喊“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我怎么看都像是在说:我的自由比你的自由更重要,所以你必须容忍。

宽容更多地是一种智识

有许多自称是自由主义者的学者都非常推崇胡适先生“容忍比自由更重要”的观点。我不明白他们为什么自称是自由主义者。如果不是用词错误的话,他们应该自称是容忍主义者或宽容主义者。我从网上查阅了胡适的有关文章,发现他所谓“容忍”的真实含义其实就是“尊重他人的自由”。

尊重他人的自由当然是自由的个人能够共存的条件,但是把尊重他人自由的必要性概括为“容忍比自由更重要”本身就是不准确的。从逻辑上讲,应该是自由先于容忍,而不是容忍先于自由。“尊重他人的自由”暗含了两个前提:第一,他人是自由的,有自由供你尊重;第二,你有选择尊重他人或不尊重他人的自由,否则就不是“应当尊重”而是“必须服从”了,所以胡适所谓“容忍”指的是一种心态、言论而不是一种行为。在这里“容忍”实际上被认为是保障自由的必要条件。条件比结果更重要,手段比目的更重要,这难道是严谨的学理判断吗?“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中的“容忍”一词,也不如“宽容”妥当。如果对他人的自由只是“容忍”,就难免有“忍无可忍”的时候;有了宽容或包容的心态,才能发自内心地尊重他人的自由,甚至欣赏他人的个性。

胡适讲“容忍比自由更重要”,主要针对的是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知识份子不宽容的心态、言论。尽管人们有权利持有一种不宽容的心态,发表一种不宽容的言论;但是不宽容的心态和言论显然较宽容的心态和言论更容易走向不宽容的行为,特别是可能导致不宽容的集体行为、政府行为。所以一方面要让人说话,另一方面又要提醒人们注意不宽容言论中预示的危险苗头。胡适的论断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自由虽然还可能有“多少的问题”,但已经不再是“有无的问题”。有了自由,我们要以包容的心态,尊重他人的自由,尊重他人的个性,不能动辄诉诸大众舆论的谴责、集体制裁或立法限制,以避免走上“通往奴役之路”(哈耶克语)。这跟约翰‧密尔《论自由》和房龙《宽容》的主旨是一致的。虽然胡适也说过“观点不妨尖锐,措辞必须温和”一类的话,但显然不应该看成是胡适思想的核心,否则胡适岂不变成了教导孩子们讲文明、讲礼貌的幼儿园阿姨?

无论是胡适、密尔还是房龙,无不竭力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说服读者:宽容是如何重要。能够通过研究来获得的、能够通过论辩来改变他人的,当然只能是知识和智慧。美德能通过研究产生、通过论辩获取吗?

怎么才能获得宽容的心态呢?仅仅认识到宽容的重要性恐怕是不够的,这首先需要一种同情的理解,就是对自己不同意的观点、看不惯的行为要换位思考。这当然也需要一定的智识。

那么不能理解时如何才能保持宽容的心态呢?这就需要一种谦卑的品格。所谓谦卑,并不是为了让他人感觉舒服而保持的一种礼貌,而是时刻意识到自己作为具有肉身的、受感官和经验局限的人所具有的有限性,意识到自己像任何凡人一样可能会犯错误。所以他人让自己不舒服的怪癖有可能是好的,自己不同意的他人的观点有可能是对的;即使他人的乖僻是坏的,他人的观点是错的,但既然自己也可能犯类似的错误,也就比较容易谅解别人的错误了。谦卑并不是相对主义。几个相互冲突的观点都有价值,都是对的,难分伯仲,这不符合形式逻辑。谦卑者根据自己认为是正确的假设而行动,并且承认绝对真理的存在,只是时刻警醒自己可能有错,不假设自己已经获得的某个认识为绝对真理,从而不懈地追求真理。

狂妄与无知是相联系的。谦卑的品格虽然通常被看成一种美德,但是这种美德的形成往往是不断求知和总结教训的产物,正所谓越学越感到自己无知。

宽容并不仅仅适用于尊重他人的自由。对他人已经停止的恶行也需要有宽容的心态。对于正在发生的罪恶要憎恶,因为没有这种憎恶无以阻止恶行;对于已经停止恶行的罪人要宽容,在宽容的心态下才能理智地使用处罚手段,避免不必要的或不公正的处罚;对于其恶行已经事过境迁的、被时间证明已改过自新的曾经的罪人,要原谅他们,不要处罚,更不要让他们的子孙或族人代为受过,否则冤冤相报何时了?不过在这种情形中,恐怕憎恶才是出自道德的冲动,宽容和原谅倒可能是冷静思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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