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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免纳所得税 捐赠可列举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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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13日电)政府即将发放消费券,国税局表示,民众领取消费券,免纳所得税;若将消费券捐赠给慈善团体,在申报民国9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可依所得税法规定,列为捐赠列举扣除额。

消费券发放在即,有民众询问国税局,消费券是否纳所得税,及捐赠消费券给慈善团体是否可列举扣除等问题。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政府为提振民间消费及扩大国内需求,制定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依条例第 5条规定,符合内政部所定领取人资格者,每人得领取消费券新台币3600元,用在购买货物、劳务或捐赠。个人自政府领取消费券,免纳所得税。

此外,个人以消费券捐赠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并取具捐赠收据者,捐赠得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列举扣除。

国税局也提醒民众,纳税义务人综合所得税需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方式申报,由本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捐赠慈善团体的消费券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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