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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公司得有条件5年免征营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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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经表决,三读修正通过“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9条之2条文”,公司自去年7月起到今年底止,新投资创立或增资扩展者,得依相关规定5年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属新投资创立者,自其产品开始销售或开始提供劳务日起,连续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属增资扩展者,自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开始提供劳务日起,连续5年内就其新增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以扩充独立生产或服务单位或扩充主要生产或服务设备为限。

适用5年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公司,得由产品开始销售或劳务开始提供日起,2年内自行选定延迟开始免税期间;其延迟期间,自产品开始销售或劳务开始提供日起,最长不得超过4年。延迟后免税期间之始日,应为一会计年度首日。

不过,免税所得或新增免税所得减免税额,于去年7月起到今年底期间的投资,以其投资总金额为限,且公司免税要件、适用范围、核定机关、申请期限、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经济部次长施颜祥于条文初审时表示,免征收的是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奖励措施可刺激经济活动及就业机会,将带动其他税收,包括营业税、个人综合所得税等。

他说,经模型试算对税收的影响,只要能带动整体投资、扩大企业营收规模,整体税收将不减反增,税收净收益会增加约新台币60亿元,并预估新增投资金额达5000亿元,增加国内生产毛额约1500亿元,创造就业人数约3.7万到4.5万人。

虽然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反对这项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最终仍不敌执政党多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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