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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起 市售有机产品均须取得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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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21日电)台湾农委会今天表示,1月31日起,市售有机产品都要依食品卫生管理法及2项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管理;目前已有5个机构具有机农产品、加工品验证认证资格,另有机构正申办认证。

农委会农粮署副署长蔡精强指出,2007年1月29日公布“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将有机农产品认验证纳入管理,此法所定2年缓冲期将在今年(2009)年1月31日届满,届时国产或进口农产品、农产加工品以有机名义贩卖,都要依此法管理。

他并说,目前市售有机农产品若被验出有农药残留,会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查处;但是“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第27条规定,以有机名义贩卖的国产或进口农产品、农产加工品,自今年1月31日,将依此法及“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与“进口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管理办法”规定管理。

他并说,截至1月20日止,依规定已取得认证的有机农产品、加工品验证机构计有国际美育自然生态基金会MOA、慈心有机农业发展基金会TOAF、中华有机农业协会COAA及台湾省有机农业生产协会TOPA等4家。又中央畜产会为有机畜产品验证机构。

另外,台湾宝岛有机发展协会的申办已到最后审查阶段,将于近日取得认证;其他还有5家有机验证机构申请认证作业中。

此外,在国内取得验证的有机农产品、加工品,要依规定使用CAS标章,提供消费者辨识。

至于进口有机农产品、农产加工品管理方面,农委会已公告英国、法国、奥地利、丹麦、芬兰、荷兰、德国、意大利、纽西兰、澳大利亚、瑞典、卢森堡、希腊、西班牙、爱尔兰及比利时等16国为有机管理同等性的国家。

农委会提醒国内厂商,自这些公告国家进口有机农产品,应向农委会申请核发有机标示同意文件后,才可以有机名义贩卖,并依规定标示及使用输出国的认证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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