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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起 市售有機產品均須取得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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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1日電)台灣農委會今天表示,1月31日起,市售有機產品都要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及2項管理辦法的規定納入管理;目前已有5個機構具有機農產品、加工品驗證認證資格,另有機構正申辦認證。

農委會農糧署副署長蔡精強指出,2007年1月29日公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將有機農產品認驗證納入管理,此法所定2年緩衝期將在今年(2009)年1月31日屆滿,屆時國產或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以有機名義販賣,都要依此法管理。

他並說,目前市售有機農產品若被驗出有農藥殘留,會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查處;但是「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7條規定,以有機名義販賣的國產或進口農產品、農產加工品,自今年1月31日,將依此法及「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與「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規定管理。

他並說,截至1月20日止,依規定已取得認證的有機農產品、加工品驗證機構計有國際美育自然生態基金會MOA、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TOAF、中華有機農業協會COAA及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TOPA等4家。又中央畜產會為有機畜產品驗證機構。

另外,台灣寶島有機發展協會的申辦已到最後審查階段,將於近日取得認證;其他還有5家有機驗證機構申請認證作業中。

此外,在國內取得驗證的有機農產品、加工品,要依規定使用CAS標章,提供消費者辨識。

至於進口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管理方面,農委會已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典、盧森堡、希臘、西班牙、愛爾蘭及比利時等16國為有機管理同等性的國家。

農委會提醒國內廠商,自這些公告國家進口有機農產品,應向農委會申請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後,才可以有機名義販賣,並依規定標示及使用輸出國的認證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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