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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新闻尺度模糊 台立委提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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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2日电)电视媒体经常用动画模拟新闻事件引发争议,立委提案修法,未来只要涉性侵害、性骚扰、虐儿家暴、绑架杀人及自杀等社会新闻,禁止用模拟图示动画或其他不当手法描述。

壹传媒的“动新闻”尺度引发各界关注,为免日后各类“动新闻”透过不同媒介,提供影响儿少身心、戕害人心内容,多位立委分别提案修正儿少法、卫广法及广电法,明文禁止。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洪秀柱、费鸿泰、徐中雄等人联合提案,修正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在提案说明中指壹传媒集团以所谓“动画式新闻(动新闻)”,报导有关性侵、家暴、虐儿、凶杀等充满腥膻色及血腥暴力犯罪行为,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二度伤害,实已违反人权、戕害社会人心,更严重违反新闻伦理与道德。

洪秀柱受访时认为,分级不能解决问题,膻色腥画面依然存在,所谓新闻报导应该是“普级”,适合所有年龄层收看;“动新闻”之所以令人深恶痛绝,在于本质根本不是“新闻”。为免壹传媒或其他广电平台用类似手法效尤,有必要修法严禁任何广电媒体不得以“动新闻”散布色情暴力、教导犯罪细节。

洪秀柱等人提案的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7条条文修正草案,增列播送节目内容不得有“以模拟图示动画或其他不当方式,描述报导关于性侵害、性骚扰、虐儿家暴、绑架杀人及自杀等案件细节”;广播电视法相关修法也比照上述修法内容,相关罚则也配合修正。

除广电法与卫广法修法外,儿童福利联盟透过国民党籍立委徐中雄、侯彩凤、林鸿池等人联合提案,希望修正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从“电脑及游戏软体”、“新闻媒体”及“网际网路”三方面着手规范。

儿盟透过立委所提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第32条条文,增列“录影节目带”、“游戏”应予分级;新增第33条条文规定,“新闻报导”不得包含“详细描写犯罪、自杀行为之工具、方法及细节”、“过度描述恐怖、暴力、血腥情节,足以引发儿童及少年模仿”、“夸大渲染性行为、过度描述强制性交过程细节”、“暴力、色情、恐怖、血腥或猥亵之图片”。

草案新增罚则,“违反第33条各款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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