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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学者建议纳入早期收获与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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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胡立宗台北17日电)ECFA(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定)明确内容尚未提出,多位学者今天综合国外经验,建议除应纳入“早期收获机制”,也应纳入反倾销条款等救济机制,并扩及环保、卫生等层面。

台湾竞争力论坛今天举办“ECFA与台湾的未来”高峰会,与会者除了提出上述建议,并强调基于两岸关系的特殊性,政府在签订两岸协议前应寻求国内共识;但内容是否一定得先送立法院审议,即先审后签,学者则认为按宪法规定,先签后审应无疑义。

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致词时指出,国富民强的关键就在国家竞争力,台湾高度依赖国际贸易,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更形重要;但必须在国内理性讨论、形成共识后,才能与对岸谈判、签订ECFA。

经济部国贸局局长黄志鹏则以实际数据说明自由贸易协定的效益。他说,南韩与智利签定自由贸易协定前,南韩与台湾对智利的出口年成长差不多;但签订后,台湾对智利出口的年成长为10.9%,南韩对智利的出口年成长却达到46.6%。

他接着表示,如以新加坡为例,南韩与新加坡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后,台湾与南韩对星国的出口成长分别是3.2%及30.2%,自由贸易协定的效果不言而喻。

针对ECFA具体内容,亚洲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副教授李礼仲指出,两岸完成架构协议后,应该依早期收获(early harvest)精神,优先推动特定项目的自由化;另外必须纳入“反倾销条款”、“平衡措施”、“防卫条款”等救济措施,以及避免双重课税的协议。

李礼仲并强调,ECFA的范围不应局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货品贸易与服务业,劳工、环保、产品规格、安全等范围也应该纳入;同时ECFA应同时包容双边与多边性,让双方可以透过此一机制,串联其他经济体或区域组织。

台湾综合研究院代院长吴再益则建议政府,应该就国内受冲击较大的产业与敏感性商品建立“特殊商品保障机制”。

对于两岸签订ECFA的方式,台大国发所副教授杜震华认为,如果采取不是国内、也不是国际的“两岸模式”,签订上比较可能有弹性,也比较不会面临世贸组织对内容的挑战;如果依照“世贸架构”,国内担忧遭矮化的疑虑较低,但面临其他国家的检视,难度也高出不少。

至于两岸签订ECFA的可能反对声音,前海基会董事长洪奇昌则呼吁,政府应该检视社会条件是否成熟,国内是否能够接受ECFA;如果尚无共识,政府应该充分说明、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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