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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非告诉乃论? 台立院请法务部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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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审查“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会要求法务部4月就刑法召开公听会时,应一并检讨、慎重考虑是否将性骚扰改为非告诉乃论。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排定审查国民党籍立委林鸿池提案的“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条文修正草案”。

林鸿池指出,去年发生袭胸10秒、继父舌吻女童5秒一审判决无罪,社会舆论哗然,他参照国外立法经验,将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的行为刑度,从现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对未满14岁的人性骚扰,则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鸿池认为,性骚扰应改为非告诉乃论,以避免许多被害人不知应提出告诉或者超过告诉限期而无法对加害人施加刑罚,不过,如果性骚扰对象是配偶,或者加害者是未满18岁,则仍须告诉乃论。

内政部次长简太郎则认为,性骚扰的程度有差别,性骚扰案件的告诉权仍应尊重被害人意愿,按过去实务经验,有些被害人并不愿兴讼,如果全面改为非告诉乃论,恐怕会有让被害人被迫进入司法程序的疑虑。

至于对未满14岁者性骚扰要提高刑期的部分,简太郎说,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已有“加重其刑至1/2”的规定。

法务部检察司副司长林丰文也认为,是否启动刑事诉追程序,应该尊重被害人意愿,另外,法务部也在2008年8月函知所属检察官,在办理强制猥亵案件时,应该询明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诉,以利起诉后,法院如果做不同认定时,可以变更起诉法条,判处加害人罪刑。

林丰文并指出,立委提案将性骚扰刑度提高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与利用权势猥亵罪等行为较重的罪行刑度相同,恐怕会产生轻重失衡的结果,应该再详加研酌。

最后,内政委员会决议,由于性骚扰有多种态样,法务部4月就刑法召开公听会时,应该一并检讨刑法中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慎重考虑加重刑期、保护妇女儿童及青少年,以及是否将性骚扰改为非告诉乃论,至于林鸿池的修法提案,则另定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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