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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制法三读过关 县市合并升格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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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 (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3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地方制度法,赋予县市单独或合并升格法源依据,未来内政部基于全国国土合理规划及区域发展需要,可拟定改制计划,地方也有发动权,但由政院做最终决定。

立法院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行政区域合并改制为直辖市,依地制法规定;内政部基于全国国土合理规划及区域均衡发展的需要,可拟订改制计划,征询相关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意见后,报请行政院核定。

县市也可发动改制,若县市拟改制为直辖市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得拟订改制计划,经县市议会同意后,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核定,而“行政院收到内政部陈报的改制计划,应于6个月内决定”。

至于改制基准日,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无论是县市改制或与直辖市、县市合并升格,都以当届直辖市长任期届满日为改制日,依据此法,台中县市若推动合并升格,台中县市长、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乡镇市长、村里长任期,将配合延至民国99年12月24日;至于改制后第一届直辖市议员、市长及里长选举区划分则于改制日前6个月公告,并于改制日10日前完成选举投票。

三读条文也规定,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的财政收支划分调整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县市改制或与其他直辖市、县市合并改制为直辖市时,其他直辖市、县市所受统筹分配税款及补助款的总额,不得少于该直辖市改制前。

立法院并通过多项附带决议,包括:行政院应于地制法修正通过后2个月内,提出财政收支划分法通盘修正案及行政区域划分法草案,送立法院审议;拟于99年12月25日单独或合并改制直辖市的县市,应拟具改制计划,经议会同意后,限于98年5月31日前送内政部,内政部应本于一体适用原则,不主动提出改制计划。

另外,立法院附带决议要求,行政院核定内政部所报县市改制计划过程,应本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理;县市合并改制后,原有山地乡改为区,区长应由山地原住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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