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文薰:解读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五)

挑选最能实践公平正义的法院

童文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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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0日讯】在江陈第三次会议之前,鸿海与富士康集团创办人郭台铭公开声称“台商在中国打官司没赢过”。为了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他首度公布富士康与比亚迪涉侵权官司的相关证物。郭台铭感叹,鸿海与比亚迪侵权官司已缠讼3年仍无结果,因为涉案的比亚迪总裁王传福是深圳市人大常委。

郭台铭因此选择在香港打官司,目前仍在审理中,他甚至想在台湾也提出侵权官司,说是要考验海峡交流基金会和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法院挑选”(forum shopping)

从郭台铭的行动可以看出一件事实:一个发生在中国的智财权侵权案,可以在中国、香港与台湾的法院起诉。中国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选择。当然,要这么做必须建立足够的法律连系因素,必须起诉的法院有管辖权。

很多案件因为涉及不同国籍的人,缔约与履约或者侵权行为地跨越数地,加上网路世界无远弗届,要建立司法管辖权并不是太难的事。很多案件都能够在不同的法院起诉。那么,选择哪一个法院,就成了重要的问题。

想要主张权利的民众,可以像郭台铭一样进行“法院挑选”(forum shopping),在两岸三地之间找一个甚至不只一个最有利于自己案件的法院,来提起并进行诉讼。

挑选法院的常识

“法院挑选”(forum shopping)从字面上看有点儿像是在不同的法院中间逛大街挑好货,事实上也真是如此。但这个工作必须由专业的律师来做,因为中间涉及复杂的法律分析。哪些案件有跨国的管辖权,在哪个法院依据哪一个法典判决,还得去看法院过去的判例,判断在刑事与民事方面会得到什么结果。

一般来说,国民平均所得越高的国家,民事赔偿的判决就会越高,所以是“法院挑选”的好地点。比如若有一家美国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坠毁,在中国法院能够获得的赔偿,必然远低于在美国法院所能获得的赔偿。对受害者来说,美国的法院是较佳的选择;反过来说,对于航空公司,中国法院可能是较佳的选择。

至于刑事判决,在司法越独立的国家,越能够脱离权势政治力的影响,依法审判。因此冤狱发生概率较低,王子与庶民同罪的机会较高。

不分民案刑事 台湾法院皆胜出

所以,让我们来看看,在海峡两岸,哪一个才是民事案件的“法院挑选”胜出方?

最近在台湾发生的高楼吊臂砸死广东游客的不幸事件,肇事厂商一开口就说要赔偿每名死者新台币750万,相当于人民币150万元,但死者家属要求更高额的240万人民币。不管是人民币150万元或者是240万的赔偿,在中国都是罕见的金额,却是台湾法院经常会做成的判决。

2007台湾的人均所得排名全球第36,超过16274美元,中国大陆排名全球第104只有2460美元。依据国民平均所得越高的国家,民事赔偿的判决就会越高的客观事实,想要取得较高额的民事赔偿,在台湾起诉比在中国起诉有利。

至于刑事案件,在海峡两岸,哪一个才是刑事案件的“法院挑选”胜出方?

光凭台湾检察官在陈水扁总统任内,敢于起诉总统夫人吴淑珍与其女婿,还有国民党当时的政治明星现在的总统马英九一样因为特支费的问题被起诉,而陈水扁本人在卸任当天因其职务而特有的总统刑事豁免权终止,就立即被检察官提起公诉等指标案件,很显然的,想要起诉权贵,想要避免政治干预司法,在两岸之间,台湾仍是胜出方。

如果再谈到冤假错案,中国向来有“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的检察院”之说,不只冤狱频传,非正常死于监所、看守所的案件更是数之不尽。从最近的云南躲猫猫事件,陕西省的308事件,福州看守所以及广东佛山监所事件可知,嫌犯或受刑人死于狱霸与公安手中,在中国根本不足为奇。但在台湾,这绝对是个会让典狱长与公安局长甚至内政部长司法部长下台的大事。

所以,从避免冤假错案的角度来看,在台湾提起刑事诉讼,依然是最佳的选择。如果有选择的机会,当个原告要选台湾,当个被告也要选择台湾。

不限台湾发生的案件才可在台打官司

依据台湾的刑法规定,所有符合中华民国刑法第5条至第8条规定之案件均可适用中华民国刑法。虽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在台湾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必须符合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可是如果有牵涉到共犯,或者衍生出藏匿人犯、湮灭证据、伪证、赃物各罪者,还是有机会因为牵连案件而建立起管辖权。

民事案件要跨国请求的条件比刑事案件宽松,较容易建立管辖权。而且在台湾如果没有钱打官司,对于台湾的民众,台湾的司法还有平民扶助制度,政府帮你出钱找律师咨商、打官司。

假设有一个台湾民众(或者取得台湾身份证的中国民众)在中国被侵害了权利,致死、致重伤;或者被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例如公检法等单位枉法裁判致死、致重伤,就能够适用中华民国刑法。即使中共不引渡这些人来台湾受审,被害者的家属仍然可在台湾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让案件系属,更可以启动民事程序,去查封与执行中国这些权势者的财产。

让中共的协同者心有顾忌

这项协议中关于“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规定,并没有限定仅指将己方逃到对岸的犯人送回本地受审。刑事案件一定要被告到庭才能启动侦查与审理的程序。如果中共拒绝引渡特定人到台湾的法庭受审,而这些被告也从此绝步于台湾,立案的案件就只能系属在法院而无法进行。

即使中共不肯履行协议,该被告仍有可能因为旅游或开会而自己前来台湾,那么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例如旅馆所在地的法院)就有机会建立管辖权。

在台湾起诉的行动可以产生什么效果呢?第一,即使刑案不动,民事赔偿程序一样可以继续进行,被害人仍有机会得到补偿;第二,利用台湾的民事判决跨海执行财产追偿,对于犯罪者与协同者有震慑作用;第三,这些受到中共庇护的被告若从此不敢入境台湾,也算是功德一件。

能够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可是,相对于以上的分析,当然有人还是会选择中共的法院,有哪些人呢?(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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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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