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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父债子偿走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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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于倩综合报导)台湾立法院院会昨日上午三读通过民法继承编修正案,改采全面限定继承,今后继承人如果继承债务,仅须以遗产还债,也就是超过遗产部分的债务,将不再有“父债子还”的情况。此外,如果债务来自于被继承人替人作保、隔代继承或无法知悉被继承人有债务等3种状况下,还可回溯适用。

全面限定继承

立法院昨日三读通过“民法继承编暨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将现行“概括继承”的原则改为“全面限定继承”。过去民众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办理“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否则仍旧必须全面继承权利与义务,此次修法采“全面限定继承”,未来父母所留债务,不分成年与否,子女只需负担有限清偿责任。即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法务部长王清峰指出,这次对传统父债子还的概念作大幅度的翻修,将原来继承债务的“无限”责任修改为“有限”责任,可说是保障继承人权益的世纪新法。

不过,虽然修法采全面限定继承,但也有例外原则。民法第1163条规定,若有“隐匿遗产情节重大”、“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情节重大”,及“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3种情况,不得主张限定继承。

此外,继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条、1156条之1规定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又未依第1162条之1负担偿还债权责任时,第1162条之2规定,继承人此时“不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债权人责任;但排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有条件回溯

至于外界关注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经过协商,朝野达成共识,采取“有条件溯及既往”,根据民法继承编施行法的修正条文,将范围限缩在保证契约债务、代位继承和没有同居共财且无法知悉继承债务存在等3种状况,继承人才能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举例来说,若继承的是为人作保的保证债务、父亲早逝,由年幼孙子继承祖父债务的代位继承、以及如出嫁女儿未与娘家同居共财者,在提出举证后,都得以全面回溯。

不过,为了维持法律安定和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在法条通过之前就已经还清债务的继承人,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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