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母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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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3日讯】昨晚十一时许,我习惯性地把手机调成了静音后上床休息。凌晨一时三十分,忘了调静音的小灵通突然把我从睡梦中惊醒,一看来电号码全是“*”,我没有接听马上关了机。

早上五时三十分醒来,我发现手机有短信。这是网友在凑晨二时多发来的,他在短信中说“邓玉娇案件有变,邓玉娇的妈妈与律师解除合同,当地政府说强奸子无虚有,你看一个恩施新闻网报导”。

我登陆长江巴东网http://www.cjbd.com.cn/后,看到了“邓玉娇强奸事实子虚乌有,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的新闻。这篇报导称“公安机关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公安机关认定,涉案‘第三人’邓中佳没有违法行为”。

看了这个新闻报导,我并没有感到惊讶。这些年来,敏感案件不都是这样吗?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周老虎案件,不是由家属聘请律师;公安机关相关的杨佳案更是如此,与检察院有关的央视记者案还是如此。

邓玉娇案件的案情,与周老虎案件相比要简单,与杨佳案比较更简单,与央视记者案相较同样简单。那我们就要质问了,到底是谁把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了?是邓玉娇本人吗?还是她的亲属呢?是死者小官吏身份?抑或是公安机关呢?或者是被巴东县人民政府指责散布虚假情况的两个律师?

邓玉娇在案发的第二天,就突发“精神病”被送到了医院治疗,她不可能将案情复杂化;她的亲属都是普通之辈,也无能力把案件复杂化。死者虽然是小官吏,可他死后不能说话了,同样不可能把案情复杂化。

律师会见邓玉娇后“散布”强奸之说,案件似乎是复杂化了。但遭强奸的说法,是邓玉娇对律师说的。在律师会见之前,邓玉娇案件已经是迷雾重重了。看来把案件复杂化,并不是律师之过吧?

办案的公安机关,三次发布案情通报,关键之处的说法前后不一致,难道是他们把简单的案件复杂化了?为何说法会前后不一呢?是不是开始办案时并不认真,导致第一次和二次发布的案情有误?案发一周了,在遭到社会广泛质疑后,才发现第一次与第二次说法有误,需要更正予以第三次重新发布?如此这般的“折腾”,民众怎么可能不质疑呢?

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邓玉娇“故意杀人”案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是的,这确实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但邓贵大之死折射出当地的问题并不“普通”。一个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出入休闲场所要求女孩子提供“异性洗浴服务”(按公安机关的说法),在遭到拒绝后竟然以钱打人想强迫人家服务,邓贵大的头脑中哪有什么党性(他还是党员)?那有什么道德廉耻之心?真不知当地党委和政府是如何用“三个代表”来教育他们的。

拿出四千元钱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只有我们的公安机关才会相信,邓贵大等人只是为了要“洗浴”服务。这件当代“皇帝的新衣”,也只能骗骗三岁小孩子。

邓贵大死于“异性洗浴服务”,死于年轻女孩子之手,其实也是十分不幸的,我还是心存几分同情。

设想一下,如果邓贵大官职再大一些,手中的权再大一点,至于用“异性洗浴”来满足欲望吗?那些手握实权贪官们,有几个人不是靠情妇和二奶来满足性欲呢?既使想尝试诸如“异性洗浴”之鲜,那也不用自己出面掏腰包。不幸的是,邓贵大只是小官吏,手中的权力只够喝点弄几个小钱,要满足欲望只能来个“异性洗浴”。处在什么阶层,享受什么待遇,邓贵大心中自然明白,他是不可能奢望与大官人想比的。

邓贵大也许做梦都没有想到,这么多贪财好色官员没有事,自己为了满足“异性洗浴”竟然还丢了命。如果他在天有灵,也会感到痛恨吧?

邓贵大是因邓玉娇而死,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他是死于官场腐败之风。上梁不正,下梁必歪,这难道不是现实的写照吗?

邓玉娇案是一起简单的案件,巴东县公安机关明确表态将严格依法办案,巴东县人民政府也作了同样的承诺。希望人民公安和人民政府能够说到做到,遵守自己的诺言,切莫因邓玉娇案而失去公信力。

如今邓玉娇母亲以“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为由,解除了与两位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这是不是出自张树梅的本意,还是受到了什么压力,我们不得而知也不想去探究。一个不懂法律的妇女,以为杀人了就要偿命(既使故意杀人罪成立,仅凭死者有过错,也不可能判死刑),为了能救邓玉娇之命,她做出任何的举动,这都是可以理解。她不用担心的是,该聘请什么律师,人家自然会替她考虑。

不知两位夏律师会见邓玉娇时,有没有要求邓玉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如果邓玉娇已经签字同意聘请两位夏律师,在她的精神状况没有作出司法鉴定前,邓玉娇本人的授权是有效的。除非张树梅解除与律师的委托,经过了邓玉娇的同意;除非经过司法鉴定,认定邓玉娇精神状况有问题,她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不能由其本人委托律师。否则,张树梅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并不能限制邓玉娇自己聘请的律师。上海袭警案中,不是因为杨佳坚持要母亲聘请的律师,到了二审时无人替他找母亲了,又坚持要自己聘请律师(其实还是由司法机关指定)而拒绝其父聘请的律师吗?

但我以为,不论哪个地方的律师接受这起令世人关注的案件,相信他会依照《律师法》规定来履行辩护之职,依法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如果敢背道而弛,必将遭到世人的唾弃。
昨晚十一时许,我习惯性地把手机调成了静音后上床休息。凌晨一时三十分,忘了调静音的小灵通突然把我从睡梦中惊醒,一看来电号码全是“*”,我没有接听马上关了机。

早上五时三十分醒来,我发现手机有短信。这是网友在凑晨二时多发来的,他在短信中说“邓玉娇案件有变,邓玉娇的妈妈与律师解除合同,当地政府说强奸子无虚有,你看一个恩施新闻网报导”。

我登陆长江巴东网http://www.cjbd.com.cn/后,看到了“邓玉娇强奸事实子虚乌有,邓母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的新闻。这篇报导称“公安机关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公安机关认定,涉案‘第三人’邓中佳没有违法行为”。

看了这个新闻报导,我并没有感到惊讶。这些年来,敏感案件不都是这样吗?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周老虎案件,不是由家属聘请律师;公安机关相关的杨佳案更是如此,与检察院有关的央视记者案还是如此。

邓玉娇案件的案情,与周老虎案件相比要简单,与杨佳案比较更简单,与央视记者案相较同样简单。那我们就要质问了,到底是谁把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了?是邓玉娇本人吗?还是她的亲属呢?是死者小官吏身份?抑或是公安机关呢?或者是被巴东县人民政府指责散布虚假情况的两个律师?

邓玉娇在案发的第二天,就突发“精神病”被送到了医院治疗,她不可能将案情复杂化;她的亲属都是普通之辈,也无能力把案件复杂化。死者虽然是小官吏,可他死后不能说话了,同样不可能把案情复杂化。

律师会见邓玉娇后“散布”强奸之说,案件似乎是复杂化了。但遭强奸的说法,是邓玉娇对律师说的。在律师会见之前,邓玉娇案件已经是迷雾重重了。看来把案件复杂化,并不是律师之过吧?

办案的公安机关,三次发布案情通报,关键之处的说法前后不一致,难道是他们把简单的案件复杂化了?为何说法会前后不一呢?是不是开始办案时并不认真,导致第一次和二次发布的案情有误?案发一周了,在遭到社会广泛质疑后,才发现第一次与第二次说法有误,需要更正予以第三次重新发布?如此这般的“折腾”,民众怎么可能不质疑呢?

按照公安机关的说法,邓玉娇“故意杀人”案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是的,这确实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但邓贵大之死折射出当地的问题并不“普通”。一个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出入休闲场所要求女孩子提供“异性洗浴服务”(按公安机关的说法),在遭到拒绝后竟然以钱打人想强迫人家服务,邓贵大的头脑中哪有什么党性(他还是党员)?那有什么道德廉耻之心?真不知当地党委和政府是如何用“三个代表”来教育他们的。

拿出四千元钱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只有我们的公安机关才会相信,邓贵大等人只是为了要“洗浴”服务。这件当代“皇帝的新衣”,也只能骗骗三岁小孩子。

邓贵大死于“异性洗浴服务”,死于年轻女孩子之手,其实也是十分不幸的,我还是心存几分同情。

设想一下,如果邓贵大官职再大一些,手中的权再大一点,至于用“异性洗浴”来满足欲望吗?那些手握实权贪官们,有几个人不是靠情妇和二奶来满足性欲呢?既使想尝试诸如“异性洗浴”之鲜,那也不用自己出面掏腰包。不幸的是,邓贵大只是小官吏,手中的权力只够喝点弄几个小钱,要满足欲望只能来个“异性洗浴”。处在什么阶层,享受什么待遇,邓贵大心中自然明白,他是不可能奢望与大官人想比的。

邓贵大也许做梦都没有想到,这么多贪财好色官员没有事,自己为了满足“异性洗浴”竟然还丢了命。如果他在天有灵,也会感到痛恨吧?

邓贵大是因邓玉娇而死,但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他是死于官场腐败之风。上梁不正,下梁必歪,这难道不是现实的写照吗?

邓玉娇案是一起简单的案件,巴东县公安机关明确表态将严格依法办案,巴东县人民政府也作了同样的承诺。希望人民公安和人民政府能够说到做到,遵守自己的诺言,切莫因邓玉娇案而失去公信力。

如今邓玉娇母亲以“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为由,解除了与两位北京律师的委托关系,这是不是出自张树梅的本意,还是受到了什么压力,我们不得而知也不想去探究。一个不懂法律的妇女,以为杀人了就要偿命(既使故意杀人罪成立,仅凭死者有过错,也不可能判死刑),为了能救邓玉娇之命,她做出任何的举动,这都是可以理解。她不用担心的是,该聘请什么律师,人家自然会替她考虑。

不知两位夏律师会见邓玉娇时,有没有要求邓玉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如果邓玉娇已经签字同意聘请两位夏律师,在她的精神状况没有作出司法鉴定前,邓玉娇本人的授权是有效的。除非张树梅解除与律师的委托,经过了邓玉娇的同意;除非经过司法鉴定,认定邓玉娇精神状况有问题,她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不能由其本人委托律师。否则,张树梅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并不能限制邓玉娇自己聘请的律师。上海袭警案中,不是因为杨佳坚持要母亲聘请的律师,到了二审时无人替他找母亲了,又坚持要自己聘请律师(其实还是由司法机关指定)而拒绝其父聘请的律师吗?

但我以为,不论哪个地方的律师接受这起令世人关注的案件,相信他会依照《律师法》规定来履行辩护之职,依法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如果敢背道而弛,必将遭到世人的唾弃。

(转载刘晓原博客)(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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