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娇案官派律师博客诡异 背景大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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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阿波罗新闻网报导,在邓玉娇母亲和家人被当局控制,失去联络的情况下,官方报导,邓玉娇的母亲另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汪少鹏

汪少鹏是何许人也?阿波罗新闻网记者发现,他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至1994年底一直在湖北省高级法院工作。现担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日报报业集团、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见附件2)。党员律师汪少鹏在全系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大讨论中发言,提出了新时期律师党员标准“坚持信念、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规范执业”,并阐述了它的内涵。提出了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点的律师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对律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有指导作用。 (见附件1)


刘钢

刘钢律师何许人也?阿波罗新闻网记者发现,他是湖北省律师协会 副会长,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见附件3)

网友如欲和他们联络,联络方式见附件。

“汪少鹏”和“刘钢”今日和开一个博客,在5月25号一天之内,发表5篇博文,从第一篇到第二篇文章,他们对邓玉娇案件的定性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变成了“故意杀人”。两律师表示:“大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同时申明:“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10年以下”。

大陆著名刑事律师朱明勇日前分析此事说,故意杀人是最重死刑,最轻10年。

在“汪少鹏”博客的留言中,网友的鸡蛋,西红柿和唾沫快要把他淹没了。“汪少鹏”和“刘钢”对此号召:“大家不要骂我,我是无辜的。大家文明点!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

“汪少鹏”和“刘钢”的博客中上午还在说“此次的辩护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辩”,下午就成了“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10年”。让人怀疑这位官方指定律师是精神分裂? 还是被逼着前言不答后语?还是有个班子给他们写博客? 还是一场网络“心理战”?或者是网友恶搞?如果是冒名恶搞,博客却并未被关闭。

虽然汪少鹏今日声明此博客是假冒,但相同的博客地址看起来却成了汪少鹏的官方博客,通栏的座右铭第一句话:党的事业至上) (http://blog.sina.com.cn/wangshaopenglvshi) 。此博客的这种把戏貌似很会给自己做广告,与夏霖争夺话语权,还煽动了攻击夏霖,因为很多人是从夏霖博客发现这链接。

“汪少鹏”和“刘钢”的博客写明当局对此案的定性和操控指示,原博文如下:

一个普通的命案,演变成如此,不应该啊!

中国网民轩然大波的“5.10 邓玉娇案已不正常,报导偏离党的方针政策,请各地加以限制。

邓玉娇案发生后,媒体炒作给案件侦破和当地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较大影响。”为保证“案件正常侦破、依法处理。根据领导意见,要求各媒体,“不要派人去采访,不炒作,不报导。”

邓玉娇案的报导,网站要尽快降温。

相关专题和稿件,不放首页和新闻中心要闻区”,“作为一般新闻淡化处理。”同时,要“严格规范新闻来源,不转发规定范围外的稿件”。

邓玉娇案引发了中国民众强烈的情绪,大家不明真相,不利和谐。新闻跟帖要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实行先审后发。

对民众“成立救护队、行动队,鼓动网民赴湖北省恩施州调查支援的帖子,”以及各种“公开信、联名信、倡议书”则要求“删除”,“不得在网上搞签名、调查活动”。

同时,对借此案件,“恶毒攻击党和政府”,“攻击我司法制度”、“(鼓吹)民主人权”等“有害信息”,则要“坚决删除”。

各地各网站,要密切关注此案的有关舆情,确保网上舆论“平稳有序”。

“汪少鹏”和“刘钢”的变脸言论。
以下分别是汪少鹏律师讲的人话和鬼话。

开始第一篇博文的看法:
我估计此次的辩护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辩,根据我二十多年的辨案经验,本律师认为:
1、本案如果跟性没关,就是判防卫过当;只是吵架之类。
2、本案如果跟性、暴力有关,就是判正当防卫;包括调戏,殴打、乱摸之类性骚扰。

现在的关键是:邓贵大用暴力要挟人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带殴打,欺辱性。邓玉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邓玉娇慌乱中第一刀刺出,还是三刀一起出。如果第一刀刺出,是否邓贵大还冲上来,再给两刀。这些细节才是本案的关键。后来那个姓黄的又冲过来,给了一刀,不往前冲,保住性命,如果像邓贵大那样再过来,也会没命。

第二篇之后,汪少鹏律师变脸了:

目前唯一办法是如何减刑,而不是还求无罪,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10年以下。大家口口声声为邓玉娇好,其实是在害她啊!

在中国,你必须承认社会现实,冲动是没用的,到你明白时,大家看电影电视太多了,厉害的警察都去演戏,剩下在派出所吗?

有什么建议提啊,别老是骂人!

社会上世俗的人都认为,本案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其实不然,如果案发现场是两邓在场,那死无对证,活的说了算。但是现在有3个证人在现场,问题就必须另作分析。

公安机关定为:故意杀人罪,必然是根据以上细节提取的证据,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必须为邓玉娇减刑,我们有信心,根据如下几点:
1、邓贵大有错在先
2、邓玉娇有自首情节
3、本案有侵犯妇女权益嫌疑
4、邓玉娇有忧郁症
大家不要骂我,我是无辜的
大家文明点
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
案情很简单,不要想得那么复杂!

网友问:
1.为什么要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玉娇?简单的案件需要刑拘吗?
2、玉娇能否取保候审?
3、谁委托你们2作为玉娇的律师?不要告诉我是娇母。娇母认识2位吗?是政府中间做的工作吗?
4、(受党、国家和人民的重托,要做点实际的事情!)这句话实在是看不懂,能解释下吗?
汪少鹏答:1、故意杀人罪起诉,并不等于最后判故意杀人罪!简单的案件导致命案,目前没调查清楚,必须刑拘,对生者保护,对于死者家属有交代。
2、调查结束,再决定
3、邓玉娇和母亲委托的,我们也有意为她们出力。
4、就是要让案情最好的得到解决
网友问:
如果出力不讨好怎么办?要是我真的不会接这案子,博主出于什么心态接的烫手山芋?

先前的2位律师为什么会被干出局?博主也说是简单的案子,是夏律师能力不够吗?

答:1、作为律师,怎怕“出力不讨好”。我们的责任找出事实,即使出力不讨好,也要尽力而为。

你不这案,说明是你的理解不到。邓玉娇最多也判个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听说差人所愿。

3、简单的案子不能太复杂分析,什么乳罩底裤可以验指纹,是看电影多了。并且玉娇还没嫁人啊

就来个被人。。。

附件1: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汪少鹏在全系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大讨论中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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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汪少鹏在
全系统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大讨论中发言

3月9日上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标准大讨论汇报会。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党员汪少鹏律师在会上发言,汪律师提出,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职业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结合律师职业的特点来分析。要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解决律师行业的深层次的实际问题。他结合自己的认识,提出了新时期律师党员标准“坚持信念、忠于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规范执业”,并阐述了它的内涵。汪少鹏律师的发言,赢得了与会代表的赞同,认为将党员先进性要求与律师职业特点结合起来,提出了具有时代特点、行业特点的律师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对律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有指导作用。

出处:湖北省律师协会
2005年04月14日


附件2:汪少鹏 律师 简历

汪少鹏 律师
  汪少鹏,男,1965年5月,法律本科,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律协常务理事,湖北省律协刑事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律师顾问团成员,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
198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至1994年底一直在湖北省高级法院工作。1995年辞职创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发表若干法学理论文章,并数次获全国行业系统优秀论文奖。现担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日报报业集团、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主要刑事辩护案件:
  辩护过原黄石市市委书记陈家杰受贿案、原宜昌市财政局长胡庆洋贪污案、原重庆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陈中义受贿案、原湖北省扶贫办主任邹水清受贿案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主要刑事专业论著:
  《刑法385条与388条的理解与适用》
  《刑事诉讼不起诉制度理论与实务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律师听证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思考》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2号樱花大厦A座6层
邮编:430072
电话:(86 27)87877677
邮箱:wangshaopeng@126.com
网址:www.lflawoffice.cn

附件3 刘钢律师简介

一、基本情况

刘钢,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中**员,1992年3月开始执业(执业年限:18年,无投诉年限18年,湖北省AAA信用律师),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其他任职

一 现任律师组织职务情况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代表、理事

2、湖北省律师协会 副会长

3、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专门委员会 主任

4、宜昌市律师协会 副会长

二 现任社会兼职情况

1、宜昌市西陵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03年底至今)

2、湖北省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 特邀律师(07.9.25~09年底)

3、宜昌市律师顾问团 成员(05.3.18至今)

4、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 成员(04.9~08年底)

5、宜昌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05.10.20~08.10.20)

6、宜昌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05.10.20~11.10.15)

7、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法监督员(09.5.4~11.12.31)

8、宜昌市司法局机关党委 委员

9、宜昌市学院街办区域经济发展协调委员会 副会长(07.11至今)

三、工作简历

1、1981年—1986年,宜昌市隆中路小学,教师;

2、1986年—1989年,宜昌市教育委员会,干部;

3、1989年—1992年,宜昌市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

4、1992年—1996年,原宜昌市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5、1996年—至 今,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四、荣誉和奖励

1、04年08月20日,被宜昌市律协评为“2004年度市直所扶贫助学捐款先进个人”;

2、05年01月00日,被湖北省司法厅评为“2003至2004年全省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先进个人”;

3、05年06月30日,被宜昌市司法局直属机关委评为“2005年市直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共产党员”;

4、05年12月00日,被湖北省律协评为“2005年全省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先进个人”;

5、06年02月00日,被市西陵区人大常委评为“二OO五年度优秀人大代表”;

6、06年02月00日,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为首届“AAA信用律师”;

7、06年03月00日,被宜昌市司法局评为“二OO五年度宜昌市精神文明先进律师”;

8、06年06月00日,被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评为“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

9、06年08月20日,被省厅、省律协评为“参加宜昌代表队获第二届湖北律师辩论大赛团体三等奖”;

10、07年06月01日,被宜昌市司法局评为“因突出贡献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11、08年11月17日,被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司法厅党委评为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

12、09年02月0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大常委评为“二OO八年度优秀人大代表”。

  执业证号:170592111093
  联系方式:13907209207
  E-mail: liugang4466@126.com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转自互联网论坛﹐未经本站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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