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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缓刑者得服社会劳动取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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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7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受到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而被宣告缓刑者,得斟酌情形,到学校、政府机关,服社会劳动取代服刑。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受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而被宣告缓刑者,主管单位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为人向指定的政府机关、行政法人(如两厅院、学校、公益团体或社区)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义务劳务。

国民党籍立委潘维刚认为,若受刑人进入校园服务,身上没有任何标志并不合宜,但做出标志也有违反人权道德问题。国民党籍立委吴志扬指出,社会劳动也是在服刑,不应过于轻松,像日前有艺人服社会劳动却是到处唱歌,就不合适。

国民党籍立委吕学樟、吴清池提醒法务部必须确实做好配套措施,以免引起民众恐慌。

列席立院司委会的法务部常务次长吴陈镮答询指出,社会劳动将考量个人专长,像是被判刑确定者中具有水电专长者,可以帮学校修水电;另外,社会劳动也会考量社会观感,根据被判刑确定者的犯罪性质等各种情况来考量,分配到不同的机关,像是暴力犯送到学校就不恰当。

他说,法务部虽然将学校等纳入社会劳动范围,但必须政府机构主动登记、其他公益团体等机构主动申请,才会纳入劳动指定单位。

此外,初审通过条文也增订罚金易服劳役者,得再易服社会劳动,以提供社会劳动6小时折算一日,必须在两年内履行完毕。法务部认为,以易服社会劳动替代入监执行,将可避免沾染恶习、复归社会困难的流弊,也可舒缓监狱拥挤问题。

吴陈镮指出,以民国97年度为例,全部受刑人约19万8000人,其中6个月短期刑犯人达11万6000人逾半数;目前狱中人数高达6万4000人,超收近万人,比例高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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